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农村家庭财产处置中,分家协议是平衡家庭成员权益的重要方式,但协议签订后常因生活变化引发效力争议。北京一起分家协议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审查协议签订过程与内容合法性,最终确认协议有效,为家庭财产约定提供了明确司法导向。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磊(家庭成员长子)
被告:张建国、刘英(原告父母)、张伟(原告弟弟)
(二)事件经过
张建国与刘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张磊和张伟。2007 年 9 月 16 日,四人共同签订《分家协议书》,对家庭三处房产作出分配:张磊分得七号院,张伟分得八号院及九号公寓;约定父母继续居住在八号院,由张伟提供住房,父母只剩一人时由兄弟二人轮流照顾;张伟结婚后,兄弟二人每月各支付父母生活费 500 元,医药费等费用共同承担,父母后事分别由兄弟二人负责。
协议履行多年后,张建国与刘英以八号院房屋破旧、卫生条件差(仅有旱厕、水源浑浊)为由,要求搬至七号院居住,因张磊家庭居住紧张且婆媳关系不睦遭拒。张伟主张协议无效,理由是签订时年纪小,不清楚八号院无法翻建的情况,认为房产分配不合理;张建国与刘英则认可协议内容合理,同意确认协议有效。张磊因担心协议被单方解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分家协议有效。
(三)争议焦点
2007 年签订的《分家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张伟以 “分配不合理、签订时不知情” 主张协议无效能否成立?
父母能否以居住条件变化为由单方变更协议内容?
二、案件分析
(一)协议效力的核心要件审查
法院对协议合法性的认定:
主体适格与意思真实:签订协议时,张建国、刘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张磊已成年结婚,张伟虽主张年纪小,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认知障碍。庭审中各方一致认可协议由张伟抄写,内容经全家协商确定,签字按手印系真实意愿,符合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真实” 的要件。
内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协议涉及的七号院和八号院均无违建、超占情况,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七号院权属清晰。房产分配与赡养义务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二)无效主张的证据审查
法院对被告抗辩的认定:
“分配不合理” 的举证不足:张伟主张协议分配不合理,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八号院无法翻建属于协议签订后出现的情况,且房屋可通过加固改善居住条件,不能成为否定协议效力的理由。
协议的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具有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父母以居住条件变化要求变更居住安排,需经张磊同意,不能单方违反协议约定。
(三)协议履行的实际情况
法院对履约事实的审查:
房产占有使用状态:协议签订后,张磊在七号院居住多年并进行改造修缮,张伟实际占有八号院及九号公寓,各方已按协议履行多年,形成稳定的财产占有状态。
赡养义务履行:虽兄弟二人未按协议支付每月 500 元生活费,但父母有房租和养老金收入,且认可子女尽到了赡养义务,未提出异议,不影响协议整体效力。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张磊与被告张建国、刘英、张伟于 2007 年 9 月 16 日签订的《分家协议书》有效。
四、案件启示
(一)分家协议的签订要点
内容明确具体:协议应详细列明财产范围(如房屋位置、数量)、分配方案、居住安排及赡养义务,避免模糊表述。本案协议明确三处房产归属及赡养细节,为效力认定奠定基础。
形式规范完备:需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字按手印,注明签订日期,最好留存协商过程记录(如录音、见证人签字),确保意思表示真实可证。
(二)协议效力的保障原则
自愿原则是前提:协议需经家庭成员充分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强迫他人签字,否则可能因 “意思表示不真实” 导致无效。本案因各方认可自愿签订,成为效力认定的关键依据。
合法性是底线:不得处分违建房产或侵犯他人权益,协议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两处宅院无违建,分配方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满足合法性要求。
(三)争议解决的理性方式
尊重协议效力:协议签订后应遵守履行,确需变更的需全体成员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单方以生活变化为由反悔,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举证责任意识:主张协议无效需提供充分证据(如欺诈、胁迫、内容违法等),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张伟因无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无效情形,其主张未获采信。
本案判决明确了分家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只要签订时自愿真实、内容不违法,即便事后出现居住条件变化等情况,也不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这提醒家庭成员在签订分家协议时应审慎协商,签订后需遵守约定,通过合法方式解决争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