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继承中,继子女有继承权吗?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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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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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继承纠纷中,房改房因涉及购买背景特殊、家庭成员贡献不一,往往更容易引发争议。北京一起家庭继承案件中,围绕房改房的权属认定、出资情况及赡养义务履行,多名继承人对簿公堂,法院最终结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作出了判决。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瑶、刘英、陈静(被继承人陈建国、孙惠的孙女、儿媳、女儿)

被告:陈强(被继承人之子)、赵琳、孙婷、孙伟、孙杰、孙亮、周鹏、孙娜(被继承人孙老、高老的子女及后代)

(二)事件经过

被继承人陈建国与孙惠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两子陈刚、陈强。陈建国与前妻育有一女陈静,陈静在陈建国与孙惠再婚后续与二人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陈刚与刘英系夫妻,育有一女陈瑶。孙惠于 2006 年 11 月去世,陈建国于 2014 年 9 月去世,陈刚于 2009 年 12 月去世。

孙惠之父孙老、之母高老共生育六个子女,分别是孙惠、孙涛、孙勇、孙杰、孙伟、孙敏。孙老于 1981 年 2 月去世,高老于 2017 年 11 月去世。孙涛与赵琳育有一女孙婷,孙涛于 2024 年 8 月去世;孙勇与张燕育有一女孙娜,孙勇于 2014 年 9 月去世;孙敏与周鹏育有一女孙亮,孙敏于 2024 年 7 月去世。

2001 年 5 月,孙惠与甲机床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原宣武区手帕口北街某地址,面积 51.54 平方米),2001 年 6 月该房屋登记在孙惠名下。陈强主张购房款 17665.14 元由其在 1998 年 6 月全额支付,当时孙惠口头承诺 “谁出钱房子归谁”,陈刚和陈静知情且未反对。

陈强称自己作为长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承担父母养老费、医药费及日常开销,操办二老后事,并提交墓碑收据、医疗费发票、家电购买凭证等证据;原告方则主张三家共同赡养,老人有独立经济能力,孙惠后期卧床由三家出钱请保姆,丧事费用也由三家均摊。因就房屋继承份额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陈瑶自愿将其继承份额让与母亲刘英。

(三)争议焦点

陈强支付购房款是否影响一号房屋的权属认定?

继承人范围应如何确定?

陈强是否因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遗产?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的法律认定

法院对房屋产权的审查:

房改房的属性:一号房屋是陈建国与孙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房改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房,由孙惠签订购房合同并登记在其名下。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出资行为的性质:陈强虽提交爱人取款记录证明其支付购房款,但该行为仅能证明其对父母购房有资金支持,在无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产权归属的情况下,不能改变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其所述 “谁出资归谁” 的口头承诺,因无其他继承人认可且缺乏佐证,法院未予采信。

(二)继承人范围的法定界定

法院对继承资格的审查:

第一顺序继承人:陈建国与孙惠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子女陈刚、陈强、陈静。陈刚先于父母去世,其应继承份额由配偶刘英、女儿陈瑶代位继承;陈瑶自愿放弃份额,由刘英继承。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适用:孙惠之母高老在孙惠去世后离世,其继承孙惠的份额由子女孙涛、孙勇、孙杰、孙伟、孙敏转继承。孙涛、孙敏后于高老去世,其份额由配偶子女转继承;孙勇先于高老去世,其份额由女儿孙娜代位继承。

继子女的继承权:陈静作为陈建国与前妻之女,与孙惠形成抚养关系,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三)继承份额的合理划分

法院对份额分配的考量:

赡养义务的履行:陈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长期照顾父母生活、承担医疗及丧葬费用,与父母共同居住时间较长;原告方虽主张共同赡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法院认定陈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份额调整的依据: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在法定继承基础上,结合陈强的赡养付出、陈刚早逝等实际情况,酌情增加其继承份额。

具体计算逻辑:孙惠去世后其 50% 份额由陈建国、高老及三子女各继承 1/5;陈建国去世后其份额由陈强、陈静及陈刚代位继承人分割;高老份额由子女及后代转继承 / 代位继承,最终综合确定各方份额。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登记在孙惠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手帕口北街一号房屋由陈强继承 180 分之 74 的份额,刘英继承 180 分之 44 的份额,陈静继承 180 分之 47 的份额,赵琳、周鹏分别继承 80 分之 1 的份额,孙婷、孙亮分别继承 240 分之 1 的份额,孙杰、孙伟、孙娜分别继承 60 分之 1 的份额;

二、驳回陈瑶、刘英、陈静与陈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房改房继承的风险防范

明确产权约定:购买房改房时,家庭成员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主体、产权归属及继承方式,避免仅凭口头承诺引发纠纷。出资时保留转账记录、收条等凭证,并注明款项用途。

重视权属登记:房改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可通过婚内财产协议明确共有比例,或在购房合同中列明共有人信息,确保产权归属清晰。

(二)赡养义务的证据留存

日常照料有据可查:赡养过程中注意保留医疗费票据、护理费支付记录、购物凭证等,通过社区证明、邻居证言等证实对被继承人的生活照料情况,避免日后就赡养付出产生争议。

丧葬事宜留痕:操办后事的费用发票、亲属签字的支出清单等应妥善保管,作为尽赡养义务的辅助证据。

(三)继承纠纷的应对建议

理清亲属关系:涉及转继承、代位继承时,需明确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及死亡时间顺序,必要时调取户籍档案、人事资料等佐证。

协商优先诉讼为辅:继承人应优先通过家庭协议协商分割遗产,协议需明确各份额及支付方式并进行公证;协商不成起诉时,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确保诉求有法律依据。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 “法定继承为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为补充” 的司法理念,既尊重了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又兼顾了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付出,为类似家庭继承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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