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登记在父母名下,子女称全款购买算借名吗?北京律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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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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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纠纷中,房改房的权属认定和份额分割往往因涉及工龄折算、出资情况等因素变得复杂。北京一起子女因父母房改房继承引发的诉讼中,法院结合购房出资、赡养义务履行及共同居住事实,最终对房屋份额作出了酌情分配。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红、赵强、赵刚、赵梅(均为被继承人子女)

被告:孙兰(被继承人三子之妻)、赵磊(被继承人三子之子)

(二)事件经过

被继承人赵建国与刘英系夫妻,共育有三子两女,分别为长子赵强、次子赵刚、三子赵伟、长女赵红、次女赵梅。赵建国于 2003 年 10 月去世,刘英于 2010 年 10 月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立遗嘱,父母均先于其去世。三子赵伟于 2021 年 10 月去世,其配偶为孙兰,二人育有一子赵磊。

涉案一号房屋系 1999 年房改售房取得,购房时使用了赵建国 34 年工龄、刘英 8 年工龄折抵房款。1999 年 12 月,赵建国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02 年 4 月支付购房款 8.2 万元,2004 年 4 月由孙兰代交尾款 1205.92 元,总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共计 83205.92 元。2004 年房屋登记至赵建国名下,交付后由赵建国、刘英与赵伟、孙兰、赵磊共同居住。2007 年刘英搬至养老院,费用除自付外由四原告分摊,2022 年孙兰、赵磊对房屋再次装修。

四原告诉至法院,主张一号房屋系赵建国与刘英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生前未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四原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孙兰、赵磊辩称:房屋系赵伟、孙兰借赵建国名义全款购买,实际出资 8.2 万元,应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四原告请求。

(三)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赵建国与刘英的遗产?

借名购房关系是否成立?

各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如何确定?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的认定

法院对遗产性质的审查:

房改房的特殊属性:一号房屋通过房改售房取得,使用了赵建国与刘英的工龄折算房款,购房合同以赵建国名义签订,产权登记在赵建国名下,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特征,应认定为二人遗产。

借名购房的举证不能:孙兰、赵磊主张借名购房,但未能提供书面借名协议或双方就借名事宜达成一致的证据,仅以实际居住和部分出资为由不足以推翻登记效力,故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出资情况的认定:四原告称支付房款 4.2 万元但未举证,孙兰、赵磊主张全款支付亦证据不足,法院结合付款凭证署名,认定购房款主要以赵建国名义支付,孙兰代交尾款可视为对老人的出资贡献,但不改变房屋权属性质。

(二)法定继承的份额分配

法院对继承份额的审查:

继承人范围的确定:赵建国与刘英无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五子女生前均未放弃继承。三子赵伟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承份额由配偶孙兰、儿子赵磊转继承。

赡养义务的履行考量:四原告主张尽主要赡养义务,提交养老院费用分摊证据;孙兰、赵磊主张共同居住期间尽照料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结合刘英晚年由四原告安排入住养老院并承担部分费用的事实,认定四原告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

共同居住的酌情因素:赵伟一家与老人长期共同居住,对房屋进行装修增值,符合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可多分” 的法定情形,法院在分配时对此予以考量。

(三)证据效力的认定规则

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审查:

主张者的举证义务:四原告主张部分出资、孙兰主张借名购房,均需对各自主张提供充分证据,因双方均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法院对其主张均不予采信。

优势证据的认定:房屋登记证明、购房合同、工龄折算记录等书证具有较高证明力,优先于当事人陈述;孙兰代交尾款的凭证可证明部分出资事实,但不足以改变权属认定。

生活常理的运用:房改房通常与职工身份、工龄挂钩,结合赵建国夫妇的购房资格和登记行为,认定房屋为其遗产更符合生活常理和交易习惯。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原告赵红、赵强、赵刚、赵梅各自继承享有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12.5% 份额,被告孙兰、赵磊共同享有该房屋 50% 份额;

二、驳回原告赵红、赵强、赵刚、赵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房改房继承的关键要点

权属认定的核心依据:房改房权属以登记为准,工龄折算、出资情况可作为分割参考,但不能单独作为确权依据。继承人需重点收集购房合同、产权证书、工龄证明等原始文件。

借名购房的风险防范:确需借名购买房改房的,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权属、出资方式及过户条件,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权利受损。

出资贡献的证据留存:非登记权利人的出资应保留转账记录、收款凭证,并注明款项性质,在继承时可作为多分遗产的抗辩理由。

(二)法定继承的实务指引

赡养义务的证据固定:履行赡养义务应留存医疗费票据、养老院费用凭证、探望记录等,证明对被继承人生活照料、经济供养的付出,为多分遗产提供依据。

转继承的法律适用: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去世的,其继承份额由其继承人转继承,需注意在诉讼中列明转继承人,避免遗漏当事人。

份额分割的协商优先:遗产分割应遵循协商原则,对共同居住、装修增值等因素达成一致,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份额,减少诉讼成本。

(三)诉讼举证的注意事项

书证的优先收集:产权证书、合同、付款凭证等书证证明力最强,应优先收集;当事人陈述需辅以其他证据佐证,否则难以得到法院采信。

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未能举证的,需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被告因均未充分举证出资事实,法院未支持其各自主张。

证人证言的补强作用:邻居、亲友关于共同居住、赡养情况的证言,可作为书证的补充,增强主张的可信度。

本案判决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房改房继承纠纷时,综合考量房屋来源、登记效力、赡养义务及共同居住等因素的裁判思路,既尊重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又兼顾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这也提醒公众,在涉及家庭财产传承时,应注重证据留存,必要时通过遗嘱明确财产分配意愿,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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