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支招:父母拒付协议约定款项,子女起诉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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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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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财产处置中,签订书面协议是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方式,但协议签订后一方反悔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北京一起案件中,女儿与父母签订协议约定户口迁出后父母支付 150 万元,父母以受欺诈胁迫为由拒付,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女儿的诉求。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晓

被告:林建军、赵桂芬(林晓父母)

案外人:林强(林晓弟弟)

(二)事件经过

林建军与赵桂芬育有女儿林晓和儿子林强。登记在林建军名下的五号房屋,由家庭拆迁补偿款购买。2021 年 5 月,林建军、赵桂芬将五号房屋以 600 余万元出售给他人。因林晓户口登记在五号房屋内,为顺利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林晓与父母就户口迁出及另一套房屋过户事宜协商一致。

2021 年 5 月 14 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

林晓将户口从五号房屋迁出后三个月内,林建军、赵桂芬一次性支付林晓 150 万元;

林晓借用弟弟林强名义购买的六号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父母应配合林强在一个月内办理过户,若林强拒绝或提出不合理条件,由父母支付林晓 100 万元房屋折价款;

任何一方违约需赔偿守约方 50 万元违约金。

协议签订当日,林晓即迁出户口。后六号房屋具备过户条件,但林强未配合过户,林晓选择另行向林强主张权利。林晓多次要求父母支付 150 万元未果,遂诉至法院。

此前,林建军、赵桂芬曾以《协议书》系赠与合同为由起诉要求撤销,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协议为对待给付关系,非赠与合同,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案涉《协议书》是否因欺诈、胁迫而可撤销?

林建军、赵桂芬是否应按协议约定支付林晓 150 万元及违约金?

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应全额支持?

二、案件分析

(一)协议效力的认定

法院对协议效力的审查:

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已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协议书》为对待给付合同关系,非赠与合同,林建军、赵桂芬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认定,故协议性质已依法确定。

撤销事由的举证:林建军、赵桂芬主张协议系受欺诈、胁迫签订,称二人系文盲不识字、受女儿辱骂胁迫签字,但仅提供住院病历等证据,未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客观事实。录像、在场人员证言等关键证据缺失,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合同有效性判断: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体现了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置的真实意愿,应认定合法有效。

(二)合同履行的审查

法院对履行义务的审查:

义务履行的事实:林晓已按协议约定履行户口迁出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林建军、赵桂芬应按约支付 150 万元,其以五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付,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

抗辩理由的合理性:林建军、赵桂芬主张房屋出售仅需向买受人支付 10 万元户口违约金,与协议约定的 150 万元差距过大,但该抗辩混淆了对外合同义务与家庭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协议的对内效力。

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协议约定的 150 万元系林晓配合户口迁出的对价,属于双方自愿约定的权利义务,不违反公平原则,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三)违约金的调整

法院对违约金的审查:

违约金约定的效力:协议明确约定违约方赔偿 50 万元违约金,该约定本身合法有效,但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综合确定。

实际损失的举证:林晓未提供证据证明因父母违约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50 万元违约金明显高于资金占用的通常损失,存在过分高于损失的可能。

公平原则的适用:考虑到双方系家庭成员关系,纠纷源于家庭财产处置分歧,而非恶意违约,法院依据职权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既维护守约方权益,又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林建军、赵桂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林晓 150 万元及违约金(以 150 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3 年 10 月 8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驳回林晓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家庭协议的订立要点

书面形式的必要性:家庭财产处置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履行条件和违约责任,避免口头约定无据可查。协议内容应通俗易懂,重要条款可由专业人士解读后再签署。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协议签订过程应体现自愿原则,避免在情绪激动、意识不清的状态下签字。老年人或文化程度较低者签署重要协议时,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或进行录音录像留存证据。

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协议不得约定侵害他人权益的内容,如为案外人设定义务需经其同意。涉及房屋、大额款项等重要财产的,应确保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必要时咨询律师把关。

(二)举证责任的承担

撤销事由的证据留存:主张合同因欺诈、胁迫而可撤销的,需提供签订合同时的录音录像、在场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直接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的客观事实,仅凭事后陈述或间接证据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履行情况的证据固定:履行合同义务后应及时留存证据,如户口迁出证明、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发生纠纷时可有效证明己方已履行义务。

损失证明的重要性:主张违约金时需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如资金占用利息计算依据、因违约造成的额外支出等,否则可能面临违约金被调整的风险。

(三)生效裁判的尊重与执行

既判力的法律效力: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得重复主张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对裁判结果不服的应通过再审等法定程序救济。

诚信履约的重要性:家庭成员间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因财产纠纷伤害亲情。对协议履行有异议的,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而非单方违约拒付。

违约金的合理约定:约定违约金时应兼顾公平原则,避免约定过高或过低。约定过高的,法院可依法调整;约定过低的,守约方可请求增加,以弥补实际损失。

 

本案判决再次明确了 “契约必守” 的法治原则,强调了家庭协议中意思自治和证据留存的重要性。家庭成员在处置财产时,应增强法律意识,通过规范的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留存关键证据,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兼顾亲情维系与家庭和谐。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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