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继承纠纷,房产继承律师如何助尽孝儿子胜诉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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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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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赡养义务的履行程度是分割遗产的重要考量因素。北京通州区一起案件中,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拆迁安置房屋,三个子女因继承份额产生争议,法院结合房屋来源、出资情况及赡养义务履行程度,最终判决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子分得 60% 份额。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文、赵武

被告:赵强

第三人:孙芳(赵强配偶)、丙公司

(二)争议焦点

三号房屋是否属于赵建国、刘英的遗产?

各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如何确定?

赵强是否应支付房屋租金?

(三)事件经过

赵建国与刘英系夫妻,育有三子赵文、赵武、赵强。赵建国 1999 年去世,刘英 2019 年去世,均未留遗嘱。二人原系丙公司员工,1990 年左右通过房改购得某宿舍院公房(53.07㎡),登记在赵建国名下。

2007 年,丙公司对该公房所在区域进行危旧房改造,赵强作为乙方与丙公司签订《购楼及拆除安置协议书》,申购三号房屋(88.3㎡)。原有公房作价 5.68 万元,补贴 1.61 万元,赵强分三次代交购房款共计 12.53 万元。2013 年,丙公司向某办公室报备的购房人员名单中,三号房屋登记在赵建国名下。2014 年,丙公司与 “赵建国”(实际由他人代签)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房屋地址及价款 18.37 万元。

刘英生前患有阿尔茨海默症、一级伤残等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赵强与孙芳自 2009 年起与刘英共同居住,负责日常照料、医疗护理直至其去世。刘英去世后,三号房屋由赵强女儿居住。赵文、赵武起诉要求平均分割房屋(各占 1/3),并按每月 4000 元主张 2019 年起的租金。赵强辩称房屋系其出资购买,应属个人财产,若认定为遗产,因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孙芳作为第三人主张继承 10% 份额。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产权性质的核心认定

法院对遗产范围的审查要点:

房屋来源的关联性:三号房屋系由赵建国、刘英的原有公房拆迁置换所得,抵扣了原有公房折价款 5.68 万元,且丙公司备案的购房人为赵建国,虽由赵强签订协议并出资,但不能改变房屋与原有公房的权属延续性,应认定为刘英的遗产(赵建国去世后,原有公房份额转化为遗产,置换后房屋属刘英财产)。

出资行为的性质:赵强的出资 12.53 万元,在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视为对母亲刘英的帮扶行为,不能仅凭出资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可在遗产分割时作为考量因素。

(二)继承份额的划分依据

法院对份额确定的裁判逻辑:

赡养义务的履行程度:刘英为一级伤残失能人员,赵强与孙芳长期共同居住照料,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包括日常护理、医疗照顾等,符合《民法典》“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的规定。

平均继承的例外情形:二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尽到同等赡养义务,主张平均分割缺乏事实依据。法院结合证人证言、病历材料等,酌情确定赵强继承 60%,赵文、赵武各继承 20%。

(三)租金主张的审查结果

法院对租金请求的认定:

共同共有期间的使用权:刘英去世后房屋未分割前属继承人共同共有,赵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不构成侵权,且二原告未举证证明房屋存在出租收益,故租金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三号房屋由赵强继承所有,赵文、赵武、丙公司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执行;

赵强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给付赵文房屋折价款 66 万元,给付赵武房屋折价款 66 万元;

驳回赵文、赵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赵强的其他请求;

驳回孙芳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遗产范围认定的关键要素

权属延续性的证明:拆迁置换房屋是否属于遗产,需重点审查与原有房屋的关联性,包括置换协议、房款抵扣凭证、备案登记等证据,仅凭出资行为难以否定遗产属性。

单位福利房的特殊考量:对于单位职工福利分房、房改房等,需结合单位政策、购房资格来源等综合判断,本案中丙公司备案的购房人信息成为认定遗产的关键依据。

(二)赡养义务对继承份额的影响

保留赡养证据的重要性: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留存照料记录、医疗单据、证人证言等证据,本案中赵强提供的护理记录、证人证言等成为多分遗产的关键支撑。

“主要赡养义务” 的认定标准:法院通常从居住状态、照料频率、医疗支出、生活护理等方面综合判断,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提供实质护理的,更易被认定为尽主要义务。

(三)遗产分割的实操建议

及时明确出资性质:子女为父母购房出资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借款、赠与或共有出资),避免日后就出资是否影响产权产生争议。

协商优先化解纠纷:继承人可在尊重赡养事实的基础上协商分割比例,对尽主要义务的继承人适当倾斜,减少诉讼成本。本案若通过协商可能更快实现利益平衡。

非继承人赡养的权益:如本案第三人孙芳作为儿媳尽了赡养义务,虽未获得独立继承份额,但法院在确定赵强的份额时已考虑其贡献,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本案判决既明确了遗产范围的认定标准,也强调了赡养义务在继承中的重要地位,引导家庭成员在养老过程中积极履行义务,在遗产分割时秉持公平原则化解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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