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遇真实性争议,北京律师如何助胜诉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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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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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嘱继承纠纷中,自书遗嘱对房产的处分效力是核心争议点。北京大兴区一起案件中,母亲生前立遗嘱将拆迁安置房指定由女儿继承,再婚丈夫以 “遗嘱不真实”“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为由抗辩。法院最终确认遗嘱有效,支持了女儿继承房屋相关权利的诉讼请求。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琳(被继承人之女)

被告:郑涛(被继承人再婚丈夫)

(二)争议焦点

被继承人所立自书遗嘱中关于房屋继承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可继承的个人遗产?

(三)事件经过

2017 年 9 月,郑涛与吴兰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周琳系吴兰与前夫之女。2017 年,吴兰与郑涛签订《家庭财产协议书》,约定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去世后由各自子女继承,双方互不继承遗产”,但周琳等子女未签字。

2023 年 8 月,吴兰自书遗嘱载明:“拆迁所得的四号房屋(133.9㎡)、五号房屋(99.6㎡)由周琳继承”,并指定兄妹为遗嘱执行人。2023 年 11 月吴兰去世,郑涛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拒绝配合继承。

经查,五号房屋系 2023 年 3 月吴兰与乙公司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购买,购房款从其婚前拆迁补偿款中扣除。周琳起诉要求继承五号房屋的合同权利。

二、案件分析

(一)自书遗嘱中房屋处分效力的核心认定

法院确认遗嘱中房屋继承内容有效的关键依据:

形式要件齐全:吴兰的自书遗嘱由本人亲笔书写,明确注明年月日,对四号房屋、五号房屋的具体信息(面积、合同编号等)及继承人均有清晰表述,符合《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的法定形式要求。

抗辩无证据支持:郑涛虽质疑遗嘱真实性,但经法院释明后未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提供相反证据(如吴兰生前无书写能力、遗嘱内容矛盾等),故其关于遗嘱无效的抗辩不成立。

(二)拆迁安置房遗产性质的界定逻辑

法院关于房屋财产性质的审查要点:

拆迁安置房属个人遗产:五号房屋源自吴兰婚前拆迁补偿权益,购房款从其婚前拆迁款中直接抵扣,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该房屋应属吴兰个人财产,遗嘱中指定由周琳继承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被继承人吴兰 2023 年 3 月 24 日与乙公司签订的关于购买五号房屋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的权利义务由周琳继承。

四、案件启示

(一)自书遗嘱中房屋处分的订立要点

形式合规是前提:涉及房屋继承的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全文,结尾注明完整日期(年 / 月 / 日),并亲笔签名,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房屋处分内容无效。本案中吴兰的遗嘱因符合全部形式要件,其房屋继承内容得到法院支持。

内容明确无歧义:需清晰列明房屋具体信息,包括房屋位置、面积、合同编号、档案编号等,让继承人及法院能准确识别遗产范围,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

(二)婚前拆迁房遗产的认定要点

婚前拆迁权益转化仍属个人所有:拆迁安置房若源自婚前拆迁补偿权益,且购房款从婚前拆迁款中支出,未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即使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婚后,仍属个人遗产。吴兰的五号房屋即属此类情形,明确的资金流向是认定个人遗产的关键。

(三)遗嘱执行中房屋权益的主张

及时固定房屋相关证据:继承人主张房屋继承权利时,需收集房屋买卖合同、拆迁补偿协议、购房款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房屋的来源及归属,为遗嘱效力认定提供支撑。

指定执行人保障履行:遗嘱中明确指定执行人,可在继承人不配合房屋权益交接时,牵头处理合同权利继承、过户等事宜,提高房屋继承执行效率。

本案中,法院严格依照《民法典》遗嘱继承规则,确认了自书遗嘱对拆迁安置房处分的效力。这一判决提醒公众,立遗嘱处分房屋时需注重形式合规与内容明确,同时留存好房屋来源及资金流向证据,才能有效保障房屋继承目的实现。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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