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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中,亲属间预先签订继承协议约定财产分割比例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当约定内容与法定继承规则冲突时,协议效力如何认定成为关键。北京海淀区一起继承案件中,兄妹二人在母亲生前签订协议约定房产由哥哥继承 75%、妹妹继承 25%,母亲去世后妹妹以 “协议签订时继承未开始” 为由主张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平分并多分份额。法院最终结合协议自愿性和履行情况,认定协议有效并支持了哥哥的诉讼请求。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磊(被继承人之子)
被告:张敏(被继承人之女)
被继承人:王丽(2022 年 6 月去世,未留遗嘱)
(二)争议焦点
兄妹二人在母亲生前签订的继承协议第 4 条是否有效?
张敏主张对母亲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能否要求多分遗产?
房屋应判归哪一方所有,折价款如何计算?
(三)事件经过
王丽与前夫离婚后未再婚,育有张磊、张敏兄妹二人。2000 年,王丽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九号房屋(登记在王丽名下),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由张磊出资并使用王丽工龄购买。2015 年 10 月,张磊与张敏签订协议,约定:“母亲王丽的九号房屋遗产,四分之一归张敏,四分之三归张磊;双方轮流照顾母亲,住院及丧葬费平摊;任何一方单独订立的遗嘱无效。” 协议有四位见证人签字。
2022 年 6 月王丽去世,未留遗嘱。张磊依据协议起诉要求继承九号房屋 75% 份额,取得所有权并向张敏支付折价款 127.765 万元(房屋评估价 511.06 万元的 25%)。张敏辩称协议无效,理由是签订时母亲健在,继承尚未开始;自己对母亲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协议约定份额不公,应按法定继承平分并多分 10% 份额,但承认无能力支付折价款。
二、案件分析
(一)继承协议效力的核心认定
法院确认协议有效的关键依据:
预先处分继承期待利益合法:虽然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张磊与张敏作为王丽仅有的法定继承人,在母亲生前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期待利益。根据《民法典》,民事主体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协议第 4 条是双方对未来继承利益的自愿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意思表示真实无胁迫证据:协议有双方签字、指印及四位见证人见证,张敏主张 “被迫签订” 但未提供证据,且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协议中关于赡养义务分担的约定与遗产分割比例相互对应,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性,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
(二)赡养义务对继承份额的影响
法院关于赡养证据的审查要点:
兄妹均尽赡养义务:张敏提交的护工收条、家政合同、陪伴照片等证据,仅能证明其参与照顾母亲,但张磊亦提交了护理工资支付记录、养老机构费用收据等证据,且证人(保姆)证实 “兄妹轮流照顾,大部分时间由保姆执行”,故无法认定张敏尽到 “主要赡养义务”。
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即使存在赡养义务差异,双方已通过协议对份额作出约定,在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应优先按约定分割,法定继承的 “多分” 规则仅在无约定时适用。张敏以赡养义务为由要求推翻协议约定,缺乏法律依据。
(三)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裁判逻辑
法院确定归属的实务考量:
支付能力优先保障物权实现:双方均认可房屋评估价 511.06 万元,张磊明确表示有能力支付折价款,张敏则承认无实际支付能力。从便利执行角度,判归张磊所有并支付折价款,可避免房屋因无法实际分割而闲置,更符合物尽其用原则。
协议履行与物权变动衔接:协议约定的份额分割比例已转化为具体折价款金额,张磊取得所有权后需按协议向张敏支付 25% 份额对应的款项,既尊重协议约定,又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被继承人王丽名下北京市海淀区九号房屋由原告张磊单独继承所有,张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过户登记,张敏予以配合;
张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告张敏支付房屋折价款 1277650 元。
四、案件启示
(一)继承协议订立的注意事项
明确约定核心条款:协议应载明继承人范围、遗产范围、分割比例、赡养义务分担、违约责任等内容,最好由见证人在场并签字,避免口头约定。本案协议因条款清晰、见证齐全,成为法院认定效力的关键证据。
尊重自愿原则与形式规范:协议需双方真实意愿表示,避免胁迫、欺诈情形;采用书面形式并保留原件,涉及不动产的应明确房屋位置、产权证号等信息,确保可执行性。
(二)赡养义务履行的证据留存
日常照顾需留痕:赡养过程中应保存支付护理费、医疗费、生活费的转账记录、收据、发票等,保留陪伴记录、照片、视频或邻居 / 保姆的证言,以备可能的继承纠纷中证明义务履行情况。
避免事后反悔无依据:如认为协议约定的份额与赡养义务不对等,应在法定期限内(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超期则丧失权利。本案张敏未及时主张撤销,故法院未支持其抗辩。
(三)遗产分割的实务建议
优先选择协议分割:亲属间通过协商签订继承协议,可减少纠纷、提高效率,尤其适合涉及房产等大额遗产的情形。协议中可约定 “取得所有权一方支付折价款” 的具体方式和期限,避免后续争议。
评估价作为折价款依据:房屋价值需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双方对评估结果无异议的,法院可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减少价值争议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本案中,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协议效力和证据链,最终支持了合法有效的继承协议,既维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也体现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尊重。这一判决提醒公众,继承协议只要内容合法、意思真实,即使签订于被继承人在世时,仍对继承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