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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划分往往是争议焦点。北京一起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婚后购买的房产源自婚前房屋出售款,配偶主张为共同财产,子女则认为应属个人遗产。法院最终结合资金流向和产权登记,明确了遗产范围及分割比例,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思路。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建国(被继承人之父)、陈娜(被继承人之女)
被告:陈强(被继承人之子)、刘敏(被继承人配偶)
被继承人:陈军(2022 年 7 月去世,未留遗嘱)
(二)争议焦点
婚后购买的一号房屋、二号房屋是否属于陈军个人遗产?
宅基地上的四号房屋能否作为遗产分割?
(三)事件经过
陈军与刘敏 2014 年结婚,2022 年去世,法定继承人包括父亲陈建国、子女陈娜和陈强、配偶刘敏。陈军生前未立遗嘱,继承人因遗产分割产生纠纷,陈娜、陈建国起诉要求按比例继承四套房屋,其中陈建国主张继承 35%,陈娜 30%,陈强 30%,刘敏 5%。
经查,遗产涉及的房屋情况:
一号房屋(2019 年登记在陈军名下)、二号房屋(未过户,合同权利)、三号房屋(2009 年登记在陈军名下,婚前财产)、四号房屋(宅基地登记在刘敏之兄名下)。陈建国主张一号、二号房屋系陈军出售婚前继承的五号房屋所得款项购买,应属个人财产。
二、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的核心认定
法院关于房屋性质的关键审查:
婚前财产转化的认定:五号房屋系陈军婚前通过继承及赠与取得的个人财产,2017 年出售得款 1300 万元,随后短期内用于购买一号、二号房屋,资金流向清晰。虽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后,但一号房屋登记在陈军个人名下,且购房款源自婚前财产,故认定为个人遗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宅基地房屋的排除:四号房屋所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刘敏之兄名下,陈建国、陈娜未能证明陈军为实际所有权人,故不纳入遗产范围。
(二)继承份额的分配逻辑
法院关于房屋分割比例的裁判要点:
法定继承均等原则:陈军无遗嘱,第一顺序继承人陈建国、陈娜、陈强、刘敏均分遗产。三号房屋(婚前财产,价值 65 万元)由陈娜继承,向其他三人各支付补偿款 16.25 万元。
便利执行的分割方式:一号房屋由陈建国、陈娜、陈强按份共有(各 1/3),向刘敏支付补偿款;对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二号房屋,仅对相关合同权利、义务按份处理。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由原告陈建国、原告陈娜、被告陈强继承所有,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被告刘敏负有协助过户义务,原告陈建国、原告陈娜、被告陈强分别向被告刘敏支付房屋补偿款 141666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清;
三号房屋归原告陈娜所有,原告陈娜分别向原告陈建国、被告陈强、被告刘敏支付房屋补偿款 1625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清;
二号房屋的相关合同权利、义务由原告陈建国、原告陈娜、被告陈强、被告刘敏继承所有,四人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
驳回原告陈建国、原告陈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婚前财产保护的关键要点
留存资金流向证据:婚前财产婚后转化(如卖房购房)需保留转账记录、买卖合同等,证明资金的连续性,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本案中 1300 万元售房款的流向成为认定个人财产的核心证据。
明确产权登记:婚前财产转化所得的房产,尽量登记在个人名下,并在合同中注明资金来源,减少共有争议。
(二)遗产继承的证据准备指南
财产清单的梳理:继承人应提前核查房产权属证明,注意宅基地房屋需以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核心认定所有权,避免主张无权处分的财产。
(三)法定继承的实务技巧
均等原则下的灵活分割:对不便实物分割的房产,可协商由一人继承并支付补偿款,法院会尊重当事人合意(如本案三号房屋的补偿方案)。
夫妻共同财产的先行分割:继承前需先划分配偶的个人份额,剩余部分才作为遗产,避免将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全额纳入遗产。
本案中,法院通过资金流向追踪明确了婚前财产的转化形态,严格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既维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财产来源的尊重。这一判决提醒公众,婚前财产婚后处置需注重证据留存,遗产继承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分割公平合理。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