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拍卖款咋分才合法?北京房地产律师胜诉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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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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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个债权人参与的执行分配程序中,被执行人财产权属的明确性直接影响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北京大兴一起案件中,债权人因对拍卖款分配方案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结合代位析产判决结果,最终撤销原分配方案并判令重新制作。这起案件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亮(债权人)

被告:赵强(被执行人)、王丽(债权人)、孙浩(债权人)

涉案房屋:一号房屋(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某小区房屋)

关联方:赵海英(被执行人姐姐)、赵海峰(被执行人已故哥哥)

(二)争议焦点

原执行分配方案是否因财产权属认定错误应予撤销?

代位析产诉讼结果是否影响拍卖款分配比例?

法院是否应重新制作分配方案?

(三)事件经过

赵强因多笔债务被王丽、孙浩、陈亮分别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2023 年,法院拍卖赵强名下一号房屋得款 607.194 万元,同年 11 月作出《案款分配方案》,扣除执行费 4 万元及赵强五年租金 30 万元后,剩余 573.194 万元按比例分配给王丽、陈亮、孙浩。

陈亮对该方案提出异议,主张一号房屋系赵强父母遗产,应由赵强、赵海英、赵海峰共同继承,拍卖款应先析产再分配。经查,陈亮已就房屋权属向丰台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大兴法院驳回其异议后,陈亮提起本案诉讼。

2024 年 7 月,丰台法院作出代位析产判决:一号房屋拍卖款中 74.57 万元归赵海英所有,447.4 万元为赵海峰遗产(由赵强继承),85.22 万元归赵强所有。该判决明确原分配方案中赵强的财产范围认定错误。

二、案件分析

(一)原分配方案的问题所在

法院认定原方案应予撤销的核心依据:

权属认定错误:原分配方案将一号房屋全部视为赵强个人财产,但代位析产判决查明该房屋系遗产转化的共有财产,其中 74.57 万元属于赵海英,不属于赵强的责任财产,原方案未扣除该部分,导致分配基数错误。

程序正当性缺失:根据《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规定,执行标的物权属存在争议且正在诉讼的,应中止执行等待确权结果。原方案在代位析产诉讼未审结时即作出分配,程序存在瑕疵。

(二)代位析产判决的影响

代位析产结果对分配的关键作用:

责任财产范围明确:生效判决明确一号房屋拍卖款中赵强可用于清偿债务的份额为 532.62 万元(85.22 万元 + 447.4 万元继承份额),而非全部 607.194 万元,为重新分配提供了准确基数。

债权人权益边界厘清:陈亮对赵强的债权基于继承赵海峰遗产产生,代位析产判决确认赵海峰遗产范围后,陈亮的受偿范围应限于赵强继承的 447.4 万元遗产部分,原方案未区分遗产与个人财产,分配比例不合理。

(三)异议诉讼的程序价值

法院受理异议诉讼的必要性:

权利救济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510 条,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且其他债权人反对的,有权提起诉讼。陈亮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符合程序规定。

实体公正保障:通过诉讼审查分配方案的合法性,结合新查明的权属事实纠正错误,避免因财产范围认定不当损害债权人或案外人权益。本案中赵海英的 74.57 万元份额通过诉讼得以保护。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撤销大兴法院 2023 年 11 月 1 日作出的《关于被执行人赵强案件的案款分配方案》;

大兴法院对一号房屋拍卖款重新制作分配方案。

四、案件启示

(一)债权人参与分配的风险防范

及时提出权属异议:发现执行财产可能涉及共有或遗产时,应立即向法院提交权属证明并申请中止分配,同时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确权。本案陈亮通过代位析产明确权属,为撤销原方案奠定基础。

关注分配方案细节:收到分配方案后,重点核查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债权优先顺序、扣除项目合法性(如租金预留标准),对错误内容在 15 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关联诉讼同步推进:涉及遗产、共有财产的执行案件,应同步提起析产诉讼,避免因权属不清导致分配不公。可申请法院暂缓分配,待权属确定后再执行。

(二)执行法院的分配注意事项

权属审查前置:制定分配方案前,需核查财产权属登记、共有情况、遗产继承等事实,对存在权属争议的,应等待相关诉讼结果,避免程序违法。

预留必要份额: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应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预留,保障基本生存权。本案法院预留赵强五年租金 30 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及时回应异议:收到债权人异议后,应及时通知其他债权人及被执行人,根据反对意见引导异议人提起诉讼,避免未经审查直接执行引发纠纷。

(三)被执行人及案外人的权益保护

遗产继承的明确化:继承人应及时办理遗产分割手续,明确各自份额,避免因权属混同导致个人财产被执行。本案赵强因未及时析产,导致房屋被整体拍卖后引发分配争议。

案外人异议的及时提出:对执行财产享有独立权利的案外人(如本案赵海英),应在执行程序中及时提出异议,通过代位析产诉讼确认份额,防止财产被错误分配。

生活保障的依法主张:被执行人以唯一住房被拍卖为由主张生活保障的,应提交家庭人口、收入状况等证据,法院将根据当地租金标准合理确定预留期限(一般为 5-8 年)。

本案中,法院基于代位析产判决纠正了原分配方案的权属认定错误,体现了 “权属清晰是公平分配前提” 的司法原则。在多债权人执行案件中,各方应重视财产权属的核查与确认,通过合法程序保障自身权益,执行法院也应严格审查分配依据,确保方案合法公正。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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