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房交易违反政策,合同无效后损失如何分担?北京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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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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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其交易受到严格政策限制。北京一起案件中,卖家在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后,以 “限价房不得转让” 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买家已入住 12 年并投入装修,法院最终判决合同无效但卖家需赔偿 90 万信赖损失。这起案件为限价房交易敲响了警钟。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 反诉被告:周强,限价商品房原买受人

被告 / 反诉原告:吴涛、陈雪,房屋实际购买人

关键公司:甲地产公司,限价商品房开发商

(二)争议焦点

限价商品房在限制交易期内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购房款、各项费用及损失如何分担?

卖家以 “不知房屋性质” 为由主张无过错,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三)事件经过

2011 年 10 月,周强与甲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以 41.4 万元购买一号房屋(大兴区),合同明确约定 “购房不满 5 年不得转让”。同日,周强与吴涛、陈雪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 48.4 万元转售,约定周强取得产权证后 10 日内过户。

吴涛、陈雪当日支付全款,代缴面积补差款、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共计 1.5 万余元,2012 年 1 月收房后装修入住至今。2023 年,一号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周强得知房屋为限价房后起诉,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腾房。吴涛、陈雪反诉要求返还房款、赔偿装修损失及房价上涨的信赖利益损失 157 万元。

二、案件分析

(一)限价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定依据

根据《民法典》及保障性住房政策,限价商品房具有社会保障属性,旨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其交易需遵守 “取得产权证 5 年内不得转让” 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周强在签订预售合同当日即转售房屋,未满足交易年限要求,且吴涛、陈雪并非保障对象,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违反公共政策和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划分

合同无效后,应遵循 “返还财产、过错赔偿” 原则。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

周强负主要责任:其签订的预售合同明确标注 “限价商品住房” 及禁售条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却在购房当日转售牟利,对合同无效存在重大过错。

吴涛、陈雪负次要责任:作为购房人,未核实房屋性质及交易限制,在禁售期内购买房屋,对风险预估不足。

(三)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

直接费用返还:吴涛、陈雪已支付的购房款 48.4 万元、面积补差款 1075 元、公共维修基金 1.39 万元等,周强无异议,应予全额返还。

装修损失:考虑房屋已装修使用 12 年,法院酌情支持 2 万元。

信赖利益损失:房屋现价 205 万元与原购价差额显著,结合双方过错、居住年限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周强赔偿 90 万元,平衡了买方的合理期待与卖方的过错责任。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周强与吴涛、陈雪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吴涛、陈雪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腾退一号房屋;

周强返还购房款 48.4 万元及各项费用 1.5 万余元;

周强赔偿吴涛、陈雪信赖利益损失 90 万元、装修损失 2 万元;

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限价房交易需严守政策红线

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其交易受年限、资格等严格限制,禁止在禁售期内转让或变相交易。买卖双方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试图通过 “先占后转”“无证交易” 等方式规避政策,否则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面临腾房风险。

(二)签约前务必核实房屋性质

购房人应要求卖方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明确房屋性质是否为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核实是否满足交易年限。本案中买方未核实房屋性质,自身需承担次要责任,提醒购房者 “事前核查” 的重要性。

(三)合同无效不免除过错赔偿责任

卖方以 “不知房屋性质” 为由抗辩难以成立,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条款,尤其是标注 “限价房”“禁售期” 等关键内容。即使合同无效,过错方仍需赔偿对方合理损失,包括直接费用、装修折旧及房价上涨的信赖利益损失。

(四)保障性住房投资需谨慎

限价房交易风险高,买方切勿因价格优势忽视政策限制。对于卖方而言,随意转售保障性住房可能面临退还房款、高额赔偿的双重损失,得不偿失。建议交易前咨询专业律师,明确权利义务及风险,避免陷入长期纠纷。

保障性住房承载着社会保障功能,其交易秩序需要买卖双方共同维护。遵守政策规定、恪守合同诚信,才能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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