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清房款占有房屋,开发商不办过户怎么办?北京律师解析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07-1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商品房买卖中,购房者付清房款后却因开发商原因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一起因开发商未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引发的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田娜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甲公司继续履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将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田娜称,其与甲公司于 2007 年 5 月 13 日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案涉房屋用途为普通商品住宅,用于居住。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XXXX 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已于 2007 年 5 月 22 日在住建部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丈夫郑凯与田娜名下在北京市范围内没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田娜于 2007 年 6 月 3 日付款 109.84 万元(田娜 25.84 万元 + 郑凯 84 万元),2009 年 11 月 22 日付款 37 万元(郑凯以 XX 银行信用卡支付),2010 年 1 月 8 日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 247 万元,2017 年 12 月 20 日支付面积差价 27090 元,加上其他时间支付的 18 万元,已付清全部房款 4145490 元,且已合法占有案涉房屋。田娜已委托甲公司代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因甲公司原因至今未办理,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态度

被告甲公司未作答辩。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2007 年 5 月 13 日,田娜与甲公司签订编号 XXXX《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合同总价款 4118400 元。合同约定该商品房所在楼栋建筑层数为 4 层(地上 3 层,地下 1 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720 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日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于取得证书后 30 日内支付。

合同签订后,田娜转账支付首付款 1648400 元,通过房屋抵押贷款付款 247 万元,后转账补交面积差价款 27090 元。

田娜提交物业公司 2017 年 12 月开具的物业费发票,证明其在法院查封前已入住案涉房屋;提交结婚证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其与郑凯名下无其他住房。

2018 年 11 月 26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 XXX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查封甲公司名下案涉房屋。田娜以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为由提出书面异议,2023 年 2 月 9 日北京高院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所有权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先前执行异议案件中,甲公司多次确认因资金紧张,小区土地抵押权人不同意办理房产证,且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至 2017 年 3 月 1 日已过期,导致未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本案中田娜申请财产保全,法院 2024 年 3 月 11 日裁定查封涉案房屋(2024 年 4 月 3 日至 2027 年 4 月 2 日),田娜支出保全费 5000 元。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被告甲公司是否应协助原告田娜办理一号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及履行义务:田娜与甲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田娜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履行了主要付款义务,甲公司作为出卖人负有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义务。

未办理过户的责任认定: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因自身资金紧张、土地抵押权未解除及开发资质过期等原因,导致田娜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甲公司存在明显违约行为。

原告权利的保护:田娜已付清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且名下无其他住房,其作为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甲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田娜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甲公司协助原告田娜办理北京市一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转移登记至原告田娜名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案件启示

(一)签订规范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房屋交付、权属登记办理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建议选择正规开发商并通过备案的制式合同签订,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二)及时支付房款并留存付款凭证

购房者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购房款,付款时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方式支付,妥善留存首付款发票、贷款合同、转账记录、面积补差款收据等全部付款凭证,证明已履行付款义务,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权利主张。

(三)关注权属登记办理进度

购房者在收房后应密切关注房屋权属登记办理进度,定期向开发商了解情况,督促其按合同约定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如发现开发商存在资质过期、土地抵押未解除等可能影响过户的问题,应及时沟通并留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

(四)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及时维权

当开发商未按约定办理权属登记时,购房者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可通过协商、向住建部门投诉、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在诉讼过程中,要提供合同、付款凭证、占有使用证明等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必要时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屋被恶意处置。

商品房买卖涉及重大财产利益,购房者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证据意识,在交易各环节规范操作,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开发商也应诚信履约,积极履行协助办理权属登记的义务,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