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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中,房屋作为重要的遗产类型,常常因权属认定、继承份额划分等问题引发纠纷。近日,一起因继承人私自转移房屋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件,法院根据法定继承规则作出了判决。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林峰、林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二原告继承北京市一号房屋的份额,由二被告按十二分之一的比例支付房屋折价款。
林峰、林波称,二人与林梅系兄妹关系,赵伟系林梅的丈夫、赵静系林梅的女儿。二人的母亲张兰于 2019 年 12 月 7 日去世,父亲林建国于 2003 年 5 月 30 日去世,张兰与林建国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林峰、林梅、林波。林梅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去世。林梅与赵伟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了一号房屋,因林梅先于母亲张兰去世,因此二原告有权继承一号房屋。然而二被告在二原告及张兰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买卖一号房屋,并将该房屋从赵伟名下过户至赵静及邢某(邢某系赵静的配偶)名下。后二原告起诉二被告关于一号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经法院判决确认赵伟与赵静、邢某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私自转移被继承人名下的遗产,严重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继承权,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被告赵伟、赵静辩称,按生效判决确认,二原告各享有十八分之一的份额,不存在二原告要求多分的依据和事实,赵伟要求分得房屋,同意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份额比例支付房屋折价款。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林峰、林梅、林波系林建国、张兰之子女。林建国于 2003 年 5 月 30 日死亡,张兰于 2019 年 12 月 7 日死亡。赵伟与林梅系夫妻关系,赵静系二人之女。林梅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死亡。
一号房屋由赵伟签订合同购买,房屋产权于 2001 年 11 月 19 日登记在赵伟名下,现由赵伟使用。
2016 年 8 月 30 日,赵伟与赵静、赵静之夫邢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赵静、邢某名下。
2022 年,二原告将二被告、邢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赵伟与赵静、邢某签订的关于一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23 年 5 月 6 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该合同无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4 年 8 月 9 日,一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恢复登记至赵伟名下。
审理中,经林波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一号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该房屋于 2024 年 7 月 9 日的市场价值为 410.4 万元。
二原告主张对张兰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二被告私自转移遗产应少分;二被告主张赵静曾告知张兰房屋过户事宜,对二原告享有继承权不知情,且对林梅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并共同居住,要求多分。二原告称林梅患病二年半期间,林波每天去看望。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的遗产范围及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二原告主张二被告少分遗产及双方要求多分遗产的主张是否成立。
(二)法律分析
遗产范围认定:一号房屋系赵伟与林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死亡后,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林梅去世后,该房屋二分之一份额为赵伟所有,剩余二分之一份额为林梅的遗产。
继承份额划分:林梅去世后,其遗产(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配偶赵伟、母亲张兰、女儿赵静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三人每人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房屋总份额的六分之一)。张兰去世后,其继承的六分之一份额作为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子女林峰、林波、及林梅的晚辈直系血亲赵静(代位继承林梅的份额)继承,每人各占有十八分之一的份额(房屋总份额的十八分之一)。
多分或少分主张的认定:二原告主张二被告私自转移遗产应少分,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告有隐匿、侵吞遗产的故意,故该主张不予采纳。二原告与二被告均以尽到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为由要求多分,但提供的理由及证据均不充分,法院均不予采纳。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北京市一号房屋由被告赵伟继承所有;
被告赵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原告林峰、林波房屋折价款每人 228000 元,给付被告赵静房屋折价款 912000 元;
驳回原告林峰、林波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明确遗产范围及继承顺序
继承开始后,应先明确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避免将非遗产部分纳入继承范围。同时,需清楚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二)妥善保管遗产避免擅自处分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应妥善保管遗产,不得擅自处分。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私自转移、变卖遗产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丧失继承权。如确需处分遗产,应与其他继承人协商一致并保留相关证据。
(三)主张多分需提供充分证据
继承人主张多分遗产的,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证明其他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证据不足的,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原则分割遗产。
(四)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当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亲属关系证明、遗产证明、赡养或扶养证明等,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同时,要关注诉讼时效,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遗产继承涉及亲情与法律,继承人应秉持诚信原则,依法依规处理继承事宜,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因继承纠纷伤害亲情,确保遗产得到合理分割。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