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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执行程序中,案外人购买的车位被法院查封后,能否依据合法权益阻止执行?近日,一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车位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法院明确了排除执行的关键条件。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甲建设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 车位(以下简称案涉车位)准许执行;
全部诉讼费用由周明承担。
甲建设公司称,其与乙置业公司、丙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并查封乙置业公司名下财产,法院 2023 年 4 月 27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保全执行中,周明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车位的执行。其不服该裁定,理由如下:周明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草签合同未网签且无签订时间,无法证明查封前签订合法合同;车位款发票开具于查封后,无付款凭证证明查封前付款;物业公司出具的使用证明及物业费发票均在查封后,无法证明查封前占有;案涉车位登记在乙置业公司名下,法院有权查封,故诉请准许执行。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周明辩称,应驳回甲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其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2021 年 8 月与乙置业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2023 年 5 月 30 日前交付,可推知签订时间早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的查封时间;
已支付全部车位款,2021 年支付全款并由乙置业公司出具收据,可提供转账记录;
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车位,物业公司出具《车位使用证明》证实其自 2023 年 5 月 31 日起使用,且支付了车位管理费;
依据相关规定,其对案涉车位拥有合法权益,能够排除执行。
乙置业公司未到庭亦未陈述意见。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甲建设公司与乙置业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 2023 年作出裁定查封乙置业公司名下价值 169001146.6 元的财产,2023 年 6 月 19 日查封案涉车位(期限三年)。周明提出执行异议,法院 2024 年 4 月 9 日裁定中止执行,甲建设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2021 年 8 月 5 日,周明与乙置业公司签订《恒大未来城车位认购书》,约定案涉车位每个 60000 元,定金 1000 元,2021 年 8 月 7 日前支付余款 59000 元并签署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未注明签订时间,约定 2023 年 5 月 30 日前交付车位,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乙置业公司 2021 年 8 月 6 日出具每个车位 6 万元的收据,2024 年 3 月 19 日开具发票。周明提交 2021 年 8 月 5 日转账 3000 元(附言车位定金)、8 月 6 日转账 27000 元(附言车位款)的银行对账单,称剩余款项因记忆受损无法提供流水,但已全款支付。
物业公司 2024 年 3 月 20 日出具《车位使用证明》,载明周明自 2023 年 5 月 31 日起使用案涉车位。金碧物业北京分公司 2023 年 11 月 15 日开具物业费发票。
周明系丁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 2021 年购买案涉小区 6 号楼 615 室房屋,2022 年 8 月 11 日开具购房发票,周明称因房屋只能以公司名义购买故注册该公司。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周明对案涉车位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二)法律分析
排除执行的法定要件:根据相关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需满足四个条件: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查封前已合法占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按约支付部分并将剩余交付执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书面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周明与乙置业公司 2021 年 8 月 5 日签订的《恒大未来城车位认购书》在 2023 年 6 月 19 日查封前,此后双方有履行行为,虽《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未网签且无签订时间,但网签并非合同生效必要条件,结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可认定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
合法占有认定:物业公司出具的《车位使用证明》证实周明自 2023 年 5 月 31 日起使用车位,早于查封时间。车位是小区房屋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周明 2021 年购买小区房屋,使用车位属正当居住需求,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恶意逃避债务,故认定查封前已合法占有。
价款支付情况:周明提交了查封前乙置业公司出具的全款收据、此后的发票及部分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虽未提供全部转账流水,但乙置业公司在查封前出具全款收据的行为可佐证付款事实,故认定已足额支付全部车位款。
过户未办理原因:周明称曾要求办理过户但乙置业公司让其等待,结合乙置业公司经营困难及车位被查封的事实,可认定未办理过户非因周明自身原因,其无明显过错。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甲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购买不动产需及时签订规范合同
购买车位等不动产时,应在查封前与出卖人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标的、价款、交付时间、过户责任等内容,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即使未办理网签,只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仍可作为权利凭证。
(二)支付款项务必留存完整凭证
支付购房款或车位款时,应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方式支付,留存转账记录、付款凭证,并及时要求出卖人出具全款收据或发票,形成完整的付款证据链,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权利主张。
(三)实际占有后保存相关使用证据
接收不动产后,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留存入住证明、物业服务协议、物业费及水电费缴纳记录等,证明在查封前已实际占有使用,这是排除执行的重要要件之一。
(四)积极主张过户权利并留存沟通记录
买受人应主动催促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对拖延过户的情况留存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邮件等),证明已尽到催告义务,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避免因自身过错丧失排除执行的权利。
在不动产交易中,买受人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注重合同签订、款项支付、占有使用及过户等环节的证据留存,遇到查封等执行措施时,及时依据法定要件主张权利,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