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签共有协议赠房,妻子不知情能推翻吗?北京律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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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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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双方合意,若一方擅自将大额财产赠与他人,不仅可能引发纠纷,还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近日,一起因丈夫在妻子不知情时将夫妻共有的房产 99% 份额赠与儿子引发的离婚后财产分割案,法院作出了明确裁判。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陈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判令归原告陈红单独所有,被告李健、李军配合将案涉房屋办理过户至陈红名下,原告陈红向被告李健支付房屋折价款;

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陈红称,其与李健系夫妻关系,2008 年 4 月 30 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李军系李健与前妻之子。2009 年 3 月,李健使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一号房屋,总价款 1609072 元(首付款 509072 元,按揭贷款 110 万元)。房屋购买后,按揭贷款归还、装修费、车位租赁费等均来自夫妻共同收入,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2009 年 3 月,李健在其不知情时与李军签订两份《共有协议》,约定李军占房产 99% 份额、李健占 1%,并办理了登记。2019 年 4 月,其起诉确认《共有协议》无效,经一审、二审、再审、检察监督程序,最终认定协议无效。2023 年 6 月双方调解离婚,调解书明确房屋另案解决。李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系恶意转移,应不分或少分,故诉至法院请求分割。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李军辩称:

其依据与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等文件,依法取得一号房屋 99% 份额所有权,属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陈红自合同签订时就知晓其与李健共同购房及份额约定,直至 2019 年离婚纠纷前从未异议。

自购房至本案起诉已超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全部诉求。

李健辩称:

同意李军意见。

一号房屋房款均系其婚前个人存款支付,非夫妻共同财产。

其婚前因经营医院负债近百万,按揭贷款购房是因婚前理财未到期,赎回后已一次性还贷,证明房屋系其与李军共同购买,与陈红无关,请求驳回诉求。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陈红与李健 2008 年 4 月 30 日结婚,2023 年 6 月 30 日调解离婚。2008 年 3 月 30 日双方签订《婚前约定》,明确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李健名下八大处山庄房产由其与儿子李军所有和继承。

2009 年 3 月 26 日,李健、李军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总价 160.9072 万元,首付款 509072 元,按揭贷款 110 万元(10 年期)。3 月 30 日,李健代李军签订《共有协议》,约定李军占 99% 份额、李健占 1%,2009 年 8 月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

2019 年陈红起诉确认《共有协议》无效,经多级法院审理,均认定协议无效,理由为李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未获陈红追认,侵犯其权益。

购房款构成及来源:定金 2 万元由陈红交纳;首付款 489072 元由李健三张银行卡支付,但其未能证明资金系婚前财产;2009 年 5 - 9 月,陈红分多笔存入贷款账户用于还贷;李健主张一次性偿还的 1067474.05 元贷款来自婚前存款,但陈红对其中 15 万元、22000 元、57300 元系婚前财产不予认可,李健未充分举证。

李军称签订合同时在部队服役不在场,李健庭审中主张其个人财产出资部分属李军所有。双方认可房屋现价值 850 万元。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应如何分割及折价款金额如何确定。

(二)法律分析

财产性质认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为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本案中,一号房屋购买及付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李健主张全部房款来自婚前财产,但未能就定金、部分首付款、分期还贷及一次性还贷中的 15 万元、22000 元、57300 元系婚前财产提供充分证据,故该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健婚内理财收益属共同财产,对应的房款亦为共同份额。

分割依据:陈红与李健已离婚,房屋共有基础不存在,应予以分割。综合考虑登记情况、出资情况,确定房屋归李健、李军所有,向陈红支付折价款更合理。

无效协议后果:《共有协议》已被认定无效,但分割需基于财产实际出资及性质,兼顾各方权益。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归被告李健、李军所有,被告李健、李军支付原告陈红折价款 2174444.5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陈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夫妻共同财产处分需双方合意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擅自将大额财产赠与他人,侵害另一方权益的,赠与行为可能无效。

(二)婚前财产与共同财产需明确区分

婚前财产应注意留存证据,如存款记录、理财凭证等,避免与婚后财产混同。婚后使用婚前财产购房或还贷的,需保留资金流向证据,明确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部分,防止纠纷时举证不能。

(三)不动产登记并非绝对权属证明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但如存在登记错误或基于无效协议的登记,真实权利人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涉及财产赠与、份额约定等,需确保基础协议合法有效,避免因无权处分导致登记被推翻。

(四)诉讼中需充分举证维护权益

当事人主张财产性质、资金来源等,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如主张婚前财产出资,需提交存款明细、转账记录、理财协议等连贯证据链;反驳对方主张时,亦需针对性举证,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中,无论是财产约定、处分还是分割,都应遵循法律规定,注重证据留存,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不当操作引发纠纷,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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