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 50 万买宅基地遭卖家反悔,不交房还不认账?房产律师支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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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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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协议,付了 50 万购房款,卖家却不交房还说没收到钱,这种情况下协议是否有效,钱能要回来吗?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陈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原、被告双方于 2023 年 4 月 16 日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

判令二被告返还购房款 50 万元;

判令二被告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 50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4 月 16 日至款项返还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陈峰称,2023 年 4 月 16 日,他与二被告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约定二被告将北京市大兴区 x 镇 x 街 x 条 22 号南院(即八号院)共计 250 平方米左右的房屋及附属物转让给他,价格 50 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他就履行了付款义务,但二被告至今拒绝交付房屋,致使他使用和拥有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二被告不仅应返还购房款,还应赔偿他的损失。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郑涛、郑梅辩称,同意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但二人均未收到陈峰所述的 50 万元购房款,陈峰说郑梅不同意转账与事实不符,如果给的是现金,郑梅不可能不知道此事。故不同意陈峰要求返还 50 万元及给付资金占用费的请求。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郑梅与郑涛系母子,二人均是北京市大兴区 x 镇 x 村村民。郑梅家在 x 村有宅基地一处,即案涉八号院。

2023 年 4 月 16 日,郑涛、郑梅作为甲方与陈峰(乙方)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八号院及房屋水、电、附属物转让给乙方,四邻明确,东西长 18 米,南北长 14 米,成交价 50 万元,签字之日房款一次性付清,甲方保证无任何纠纷,乙方翻建房屋甲方无条件配合等。落款处甲方有郑梅、郑涛签名及摁手印,乙方有陈峰签名及摁手印。协议左下角有 “现金 50 万元整”,右下角有收款账号等字样。

陈峰提交收条一份,内容为 “今郑涛收到陈峰购买八号院宅基地、房屋及附属物…… 购房款、转账及现金方式共计人民币 50 万元整。收款人:郑涛 2023 年 4 月 16 日”。

关于购房款给付,陈峰称 2023 年 4 月 15 日,郑涛带他回家,叫回郑梅说卖房事宜,当晚本想转账 20 万元至协议载明账户,因郑梅不同意,便给了 20 万元现金,郑涛出具收条,第二天又给了郑涛 30 万元,郑涛将 50 万元收条给他。郑涛称未收到房款,当时说先打条后转账,打条后陈峰未付款,因相信陈峰能付款,才在未拿到款项时将收条和协议原件给了陈峰。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陈峰与郑涛、郑梅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郑涛、郑梅是否收到 50 万元购房款,是否应返还?

郑涛、郑梅是否应赔偿陈峰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二)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身份相联系,不得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陈峰与郑涛、郑梅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陈峰主张已支付 50 万元购房款,提交了宅基地转让协议原件、收条原件,并对付款过程作出说明。郑涛、郑梅虽辩称未收到款项,但无法合理解释未收款却将收条原件给陈峰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确认陈峰已付 50 万元,郑涛、郑梅应予以返还。

陈峰购买农村宅基地存在过错,故其要求赔偿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郑涛、郑梅和陈峰于 2023 年 4 月 16 日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

郑涛、郑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峰购房款 500000 元;

驳回陈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宅基地转让受限,非本村成员购买协议无效

农村宅基地转让受法律严格限制,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协议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购买前需充分了解相关规定,避免风险。

(二)大额交易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并保留凭证

房屋、宅基地等大额交易,建议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并保留转账记录、收条等凭证,明确款项流向和收款事实,以防日后发生收款争议。

(三)协议及收条等重要文件需谨慎出具

出卖人在未收到款项时,不应轻易出具收条和交付协议原件,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签订协议和出具收条前,务必确认款项是否到账。

(四)合同无效后财产应返还,过错方可能担责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购房者明知不可购买仍交易,可能无法获得利息等损失赔偿。

涉及宅基地转让时,一定要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和自身是否具备购买资格,谨慎交易,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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