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被他人强占,产权人维权能胜诉吗?北京房产律师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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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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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从别人手里买了套拆迁安置房,本以为是正常交易,结果却被真正的产权人告上法庭,要求腾退房屋还得赔偿损失,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郑明、赵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孙强立即腾退郑明的房屋(房屋坐落:北京市某区某号楼二号房屋);

判令孙强立即赔偿郑明抢占房屋损失 3000 元;

判令孙强支付郑明房屋占用费,以 3500 元 / 月计算自 2023 年 5 月 4 日起支付至实际腾退之日;

案件受理费由孙强承担。

郑明称,2009 年某区某镇某村拆迁,他是安置人员之一,二号房屋为安置房屋之一。2017 年 7 月 9 日,他奶奶赵兰和他使用二人的购房指标完成选房,确认产权人为他,房屋价款由他一人出资。之后房屋一直由他自行使用出租。2023 年 5 月 4 日,孙强未经他同意,擅自强占二号房屋至今,给他造成损失。他多次要求孙强搬出,均遭拒绝,故诉至法院。赵兰认可二号房屋占用了其购房指标,但认可房屋产权人为郑明,同意由郑明主张权利。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孙强辩称,不同意郑明、赵兰的诉讼请求。他已经从郑华处购买了二号房屋,购房款除了 15 万元已经支付完毕,不存在抢占房屋的情况,到二号房屋居住是按照合同约定由郑华向他交付该房屋。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郑军、赵兰系郑华父母,郑明系郑华之子。2019 年 4 月 11 日郑军死亡,2023 年 5 月 30 日郑华死亡,郑华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母亲赵兰、儿子郑明。

2009 年某区某镇某村拆迁,被拆迁人郑军,家庭人口包括赵兰、郑华、郑明等 16 人。2017 年 7 月 9 日,甲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某一区某村回迁安置房确认书》,载明二号房屋产权人为郑明,建筑面积 86.63 平方米,占用郑明、赵兰购房指标,郑明、赵兰在认购人处签名捺印。

2017 年 7 月 10 日,郑明支付了二号房屋的购房款 228370 元及相关费用,此后物业费也由其支付。2017 年 10 月 16 日,郑明将房屋出租给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期至 2023 年 10 月 16 日,年租金 42000 元。

2022 年 9 月 3 日,郑华与孙强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郑华将二号房屋(合同载明面积约 97 平方米)以 155 万元卖给孙强,孙强支付定金 100 万元,2022 年 10 月 15 日前支付 40 万元,剩余 15 万元待产权变更后支付,房屋交付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5 日。当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出卖人处印有郑明名字,但无郑明签名。郑华出具《首付款收到款项说明》,称 2021 年 12 月 23 日向孙强借到的 100 万元当作首付款,但孙强提交的转账记录为案外人之间的转账,无其向郑华转账 100 万元的证据。

2022 年 12 月 1 日,孙强向郑华转账 40 万元,附言购房款,当日郑华向孙强转账 18000 元,孙强称是房租。2023 年 4 月,孙强进入并占有二号房屋,更换门锁,居住至今。

因孙强占房,郑明与乙公司解除租赁合同,支付违约金等合计 24900 元,其中包括违约赔偿金 3000 元。孙强另案起诉要求确认其与郑华签订的合同有效。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郑华与孙强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孙强是否构成非法占有,是否应腾退房屋、赔偿损失并支付占用费?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郑华与孙强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孙强主张的 100 万元首付款系借款转为购房款,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借贷事实成立及郑华实际收到该款项,无法认定首付款已支付。

合同约定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差距大,孙强作为购房者未查看房屋相关手续,明知房屋涉及郑明权益却未取得其同意,交易不符合正常流程,孙强存在重大过错。

房屋未按约定时间交付,郑华转账房租的行为不能视为交付,孙强 2023 年 4 月强占房屋不属于合法交付。

郑华对二号房屋无处分权,房屋产权人为郑明,郑华出卖房屋系无权处分,损害了郑明的合法权益。

占有性质与责任承担:孙强对房屋系无权占有。

因合同无效,孙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占有房屋无合法依据,属于非法占有。

郑明作为产权人,有权要求孙强腾退房屋。孙强的非法占有导致郑明支付违约金 3000 元,应予以赔偿,并按每月 3500 元支付自 2023 年 5 月 4 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的房屋占用费。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孙强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将北京市某区某号楼二号房屋腾退并返还给郑明;

孙强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支付郑明因非法占有房屋导致的损失费 3000 元;

孙强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支付郑明自 2023 年 5 月 4 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每月 3500 元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四、案件启示

(一)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谨慎核查产权

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可能较为复杂,购买时务必核实房屋的安置协议、产权确认书等材料,明确实际产权人,确保出卖人有权处分房屋,避免从无权处分人处购房。

(二)房屋交易应遵循正常流程

房屋买卖是重大交易,购房者应实地看房,核实房屋面积、状况等信息,查看相关产权证明,与所有产权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合同,留存好付款凭证等证据,降低交易风险。

(三)无权处分不产生合法权利

出卖人对房屋无处分权的,其签订的买卖合同可能无效,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即使支付部分款项,若构成非法占有,仍需腾退房屋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合法权益受侵害应及时维权

房屋产权人发现他人非法占有房屋时,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腾退房屋、赔偿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若涉及拆迁安置房交易,建议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和房屋产权情况,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合同无效或非法占有引发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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