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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八个子女该如何继承?有人称自己出资买房应多分,有人明确放弃继承,这场家庭继承纠纷的判决结果,对类似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陈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原被告依法继承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陈明称,陈华与冯兰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子四女,分别是长女陈红、次女陈娟、三女陈丽、四女陈敏,长子陈强、次子陈刚、三子陈明、四子陈杰。陈华 1996 年 5 月 8 日去世,未留遗嘱;冯兰 2008 年 9 月 25 日去世,未留遗嘱。陈强 2023 年 2 月 28 日去世,妻子是孙英,二人育有陈阳、陈月;陈刚 2015 年 4 月 23 日去世,妻子是郑燕。冯兰名下留有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去世后未留遗嘱,该房产产权份额未分割,故要求平均继承。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陈红、陈丽辩称,认可家庭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同意平均分割。
陈敏辩称,认可家庭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买房时自己出资 1 万,剩余款项由陈杰出资,是自己提议购买,当时和母亲说写母亲名字。
陈杰辩称,认可家庭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不同意平分,认为房子是自己和母亲共同居住,产权属自己和母亲。
孙英、陈阳、陈月辩称,认可家庭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服从法院判决,此前不知房屋买卖事宜,未听父母提及。
郑燕未到庭,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放弃继承冯兰所有遗产。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陈华与冯兰育有八子女,陈华、冯兰、陈强、陈刚先后去世,陈强的继承人是孙英、陈阳、陈月,陈刚的妻子是郑燕,无子女。
1998 年 7 月 1 日,冯兰与甲公司签订《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购买一号房屋,1999 年 11 月取得所有权证,登记在冯兰名下。
陈杰称房屋由陈敏和自己出资,二人是实际所有权人;当事人均认可所有子女对被继承人生前都很孝顺。
诉讼中,郑燕放弃继承冯兰遗产;陈娟表示放弃继承陈华、冯兰所有遗产,不参与诉讼。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冯兰的遗产,应如何认定继承人范围?
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如何确定,出资是否影响继承份额?
(二)法律分析
遗产范围与继承人认定:一号房屋登记在冯兰名下,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去世后为遗产。因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原为八子女,陈娟、郑燕放弃继承,陈强、陈刚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继承份额由各自继承人代位继承或转继承。
出资对继承的影响:陈敏、陈杰主张出资买房,但出资与房屋所有权无必然联系,不能改变房屋为冯兰遗产的性质,故其以此要求多分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继承份额的确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陈杰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故不支持其多分请求。因陈杰未提交履行折价款能力证明,房屋按份分割。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冯兰名下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陈明、被告陈红、被告陈丽、被告陈敏、被告陈杰、被告孙英、被告陈阳、被告陈月共同继承。继承后,陈明、陈红、陈丽、陈敏、陈杰各占 1/6 份额;孙英占 1/9 份额;陈阳、陈月各占 1/36 份额。
四、案件启示
(一)遗嘱的重要性
父母去世未留遗嘱,易引发继承纠纷。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财产分配意愿,可减少家庭矛盾,保障继承人权益。
(二)出资与所有权的区分
在房屋继承中,出资不能直接决定所有权归属,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出资可视为债权,继承人可另行主张,但不影响遗产的法定继承。
(三)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
继承人放弃继承需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一旦放弃,即丧失继承权,不得再主张继承遗产。
(四)继承份额的确定原则
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多分,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若遇到类似继承纠纷,建议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