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婚姻关系居住房屋,算非法侵占吗?北京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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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09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赵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孙婷停止侵占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A 号院 B 号楼 C 层 D 单元一号房屋,立即搬离该房屋并结清居住期间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供暖费、水、电、燃气费、宽带费);

判令孙婷按 9300 元每月支付房屋占用费(自 2023 年 4 月 14 日起算至实际搬出之日止)及利息损失(以 9300 元为基数,按年息 14.6% 计算,自 2023 年 4 月 14 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判令孙婷赔偿门锁 1200 元、监控摄像头 499 元,共计 1699 元;

诉讼费由孙婷承担。

赵琳称,其是一号房屋的产权人,孙婷自称是其前夫周凯的妻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侵占该房屋。其多次要求孙婷搬离无果,报警后孙婷仍不搬离,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孙婷辩称,不同意赵琳的诉讼请求:

赵琳不是适格主体,一号房屋实际为其与丈夫周凯所有。赵琳与周凯 2001 年离婚时,约定相关房屋由周凯居住使用,后该房屋拆迁回迁为一号房屋,赵琳通过不正当手段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其作为周凯的现任妻子,依法享有居住权,不存在侵占事实;

即便存在 “侵占”,赵琳 2018 年取得房产证,2023 年才起诉,已过返还请求权的除斥期,丧失请求权;

其系有权占有,无需支付房费和利息,赵琳私自更换门锁,其无需赔偿,也不同意赔偿摄像头。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赵琳与周凯原系夫妻,2001 年 12 月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周凯居住使用建设部大院某房屋(简称原房屋)。

2006 年原房屋拆迁,2007 年赵琳办理拆迁、购房等手续,2010 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 12 万余元,2018 年 8 月 21 日取得一号房屋不动产权证。

周凯 2015 年 6 月与孙婷结婚,二人婚后居住在一号房屋。

周凯曾出具声明,知晓并同意以赵琳名义办理拆迁回购手续。赵琳称周凯对房屋登记在其名下无异议,孙婷则称赵琳骗取声明,房屋实际归周凯所有。

孙婷称居住期间费用均已交纳,提交部分票据;赵琳要求孙婷支付占用费、赔偿门锁和摄像头,但未充分举证费用欠缴及损失情况。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赵琳作为一号房屋的登记产权人,能否要求孙婷搬离并支付占用费等?

孙婷是否属于有权占有,赵琳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除斥期?

(二)法律分析

房屋权属与居住权:一号房屋由原房屋拆迁回购而来,原房屋离婚时约定由周凯居住使用。虽一号房屋登记在赵琳名下,但结合离婚调解书、房屋来源、周凯出具的声明及庭审意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凯已放弃原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或同意一号房屋归赵琳所有,周凯对一号房屋存在合法居住基础,孙婷作为其配偶在此居住具有合理性。

除斥期问题:孙婷主张赵琳 2018 年取得房产证,2023 年起诉已过除斥期,但相关法律规定的除斥期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本案中难以认定 2018 年即发生侵占,故该主张缺乏依据。

费用与损失赔偿:赵琳要求孙婷结清费用,但不清楚欠费情况;要求赔偿门锁和摄像头,未充分举证,且孙婷不予认可,故难以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赵琳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房屋产权与居住权的区分

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并不一定意味着能绝对排除他人的合法居住权,尤其是在涉及离婚财产分割、拆迁安置等历史背景的情况下,需综合考虑原有约定、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

(二)维权需充分举证

当事人提起诉讼时,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证据。如主张对方侵占房屋,需证明对方无合法居住依据;主张费用欠缴或财产损失,需提供具体的欠费证据、损失凭证等,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处理家庭房产纠纷的建议

涉及家庭内部房产问题,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在办理房屋登记、拆迁回购等手续时,要留存好相关书面材料,避免因约定不清引发后续纠纷。若存在权属争议,可通过合法途径确认权属后再主张相应权利。

若遇到类似的房屋占有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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