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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中,遗嘱的效力认定和继承人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往往是案件的焦点。下面这起涉及房产和存款继承的案例,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李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三号房屋、四号房屋由李伟继承,张敏、李娜协助李伟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至李伟名下;
判决被继承人李建国名下在北京某银行的存款及利息 1146272.81 元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及利息 144493.9 元,在先行支付李伟为李建国花费的医疗费、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所产生的饭费及烟酒费等全部费用共计 138804.36 元后,剩余 1151962.35 元的二分之一由李伟继承;
本案诉讼费由张敏、李娜承担。
李伟称,被继承人李建国与张敏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李伟、一女李娜。2023 年 4 月 24 日,李建国因病去世。李建国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其名下四处房产的相应份额由李伟继承,存款等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李建国生前与李伟共同生活,李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李娜有赡养能力但未尽义务,应不分或少分,故提出上述诉求。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张敏辩称,同意李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娜辩称,不同意李伟的诉讼请求。她认为李建国所立遗嘱无效,理由是无法证明遗嘱是李建国自愿且神智清醒时所写,遗嘱落款日期书写不符合逻辑,笔迹可能非同一人,且李建国当时身体状况难以完成书写。关于遗产范围,她主张拆迁所得的四套房屋中存在其财产份额,需先析产再确认遗产范围;存款应调取流水查明变动情况,村集体分红及房屋租金也应作为遗产分割。此外,她认为自己尽了赡养义务,李伟所述不实。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李建国与张敏系夫妻,育有李伟、李娜。李建国 2023 年 4 月 24 日去世,生前立有自书遗嘱,载明其名下四套房产中自己的份额由李伟继承,落款日期 2017 年 1 月 9 日,有李建国签字。李娜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但未申请鉴定,也未提交相反证据。
三号房屋、四号房屋、一号房屋登记在李建国名下,二号房屋登记在张敏名下,均为拆迁所得。拆迁档案显示拆迁安置情况,李娜主张其一家三口户口迁入多分得面积,但无充分证据。
李建国名下有多处银行存款,李伟主张扣除为李建国花费的相关费用,李娜对此有异议。张敏也立有遗嘱,将自己名下房产份额由李伟继承。
李娜认可 2016 年底后因矛盾未看望父母,李伟与李建国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李建国所立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涉案房屋和存款应如何继承分割?
李娜是否尽到赡养义务,继承遗产时应否少分?
(二)法律分析
遗嘱效力: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李建国所立遗嘱符合形式要件,李娜虽不认可真实性,但未申请鉴定且无相反证据,故遗嘱有效。
遗产范围与分割:四套房屋为李建国与张敏夫妻共同财产,李建国遗嘱中其享有的份额由李伟继承。李伟主张继承三号、四号房屋,张敏同意,该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张敏,另一半为李建国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赡养义务与继承份额:李伟与李建国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多分;李娜在 2017 年后多年未履行赡养义务,应少分。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三号房屋和四号房屋由李伟继承,张敏、李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李伟将上述两套房屋过户登记至李伟名下;
李建国名下北京某银行所有账户内存款余额中 645383.35 元归张敏所有,剩余 500889.46 元及利息由李伟继承;
李建国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所有账户内存款余额 144493.9 元及利息由李娜继承。
四、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的注意事项
自书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无效。
遗嘱内容应清晰明确,对财产范围、分配方式作出具体说明,减少继承时的争议。
(二)遗产继承的相关要点
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时,应先分出配偶的部分,剩余部分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拆迁所得房产的继承,需结合拆迁政策和档案确定权属,主张存在自身份额的应提供充分证据。
(三)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应重视赡养义务的履行,这不仅是道德要求,也会影响遗产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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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