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村人参与农村房屋连环买卖,拆迁时能获利吗?北京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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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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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的买卖由于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相关协议的效力和拆迁利益的分配常引发纠纷。下面这起连环买卖农村房屋后遇拆迁的案例,法院的判决颇具代表性。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赵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其与孙伟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

判令孙伟、周强在 2021 年 4 月 2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依法判令四被告向其支付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前辛庄村Y房屋院落(以下简称 Y院)所取得的全部搬迁总补偿款 11823530 元的 50% 即 5911765 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赵磊称,2018 年 5 月 18 日,他与孙伟签订《买卖协议》,将 Y院卖给孙伟,总面积 567.3 平方米,总款 450 万元。他依约交付房屋及宅基地,但孙伟未按约定付款。因该协议违背土地管理强制性法律规范,应属无效。诉讼中得知孙伟与周强 2021 年 4 月 2 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二人恶意串通企图取得搬迁利益,故申请追加周强为被告。Y院面临搬迁,周强家庭已获得部分补偿款及回迁房,他认为自己对房屋建造装修贡献大,应分得 50% 拆迁利益,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孙伟、周强、周丽、吴昊辩称,认可前两项诉讼请求,两份合同均无效。周丽、吴昊称拆迁利益全划归周强名下,自己未获利,不应承担支付义务。关于拆迁利益,赵磊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其购买房屋的合同也无效,无权要求分割拆迁利益,故不同意赵磊的第三项诉求。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周强与吴昊系夫妻,周丽系二人之女。赵磊、孙伟、周强、周丽、吴昊均非前辛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06 年 12 月,赵磊从前辛庄村村民季书明处购买 Y院,支付 14 万元,后与前辛庄经济合作社签订宅基地使用合同书,进行了翻建。2018 年 5 月 18 日,赵磊与孙伟签订《买卖协议》,将 Y院卖给孙伟,总房款 450 万元。

2021 年 4 月 2 日,孙伟与周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 Y院以 1000 万元卖给周强,首付 300 万元,拆迁后付尾款 700 万元。

2024 年 Y院拆迁,城建公司与周强、周丽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周强选房 224 平方米,总补偿款等共计 10242090 元,已领取 60% 即 6145254 元。赵磊认可孙伟支付房款 3817000 元,尚欠 683000 元。孙伟与周强的付款流水多为案外人转账,且有 60 万元备注为借款。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赵磊与孙伟、孙伟与周强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赵磊是否有权分割 Y院的拆迁利益?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购买农村房屋及宅基地。赵磊、孙伟、周强均非前辛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赵磊与孙伟签订的《买卖协议》、孙伟与周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拆迁利益分割:赵磊既非前辛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是 Y院最后一手买受人。在农村房屋连环买卖中,非本集体成员的买受人,即便对房屋有建造装修贡献,也无权依据无效合同分割拆迁利益,故赵磊要求分得 50% 拆迁利益的诉求无法律依据。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赵磊与孙伟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

确认孙伟与周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驳回赵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买卖的风险

合同无效风险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被认定为无效,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

拆迁利益难主张:即使签订买卖合同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遇拆迁时,非本集体成员的买受人难以主张分割拆迁利益,前期投入可能面临损失。

(二)交易注意事项

明确身份限制:购买农村房屋前,需确认自己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成员应避免参与交易,以免合同无效引发纠纷。

谨慎评估风险: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宅基地使用权,法律限制严格,交易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评估风险,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三)法律建议

若已涉及农村房屋连环买卖并遇拆迁纠纷,应保留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房屋建造装修证据等,通过法律途径厘清各方责任。但需明确,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张拆迁利益难以得到支持,应以此为戒,遵守法律规定,避免此类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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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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