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遗产房事实卖房,购房者权益如何保障?房产律师答疑
  • 网络
  • 关于我们
  • 2025-07-0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当家庭成员擅自处置遗产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子女能否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这起涉及农村房屋买卖与继承的纠纷,揭示了交易背后的复杂法律关系。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林阳、林静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卖方周芳与买方赵强签订的《买房契约》无效;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林阳、林静称,林阳是周芳之子,被告赵刚、赵勇是赵强之子。2003 年 6 月 8 日,周芳与赵强签订《买房契约》,交易房屋为北京市通州区 XX 镇 XX 村一号院及院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通集建(XX 觅)字第 XX 号,登记在林伟名下) 。林伟与周芳是夫妻,林阳是林伟之子,林伟于 2001 年因交通事故去世,该房屋属于林伟遗产。周芳在林阳及其他继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卖给赵强。2022 年 3 月 1 日,经通州区法院调解,一号院内正房四间由林阳继承所有 。直到 2023 年,林阳才从被告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中,看到《买房契约》复印件。林阳认为,周芳无权处分房屋,且房屋未办理变更登记,现房屋已确认由自己继承,因此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被告赵刚、赵勇均表示不同意原告诉求。他们称,林伟去世后,周芳与其他子女住在一号院,后因生活困难卖房 。签约后,曾要求周芳交付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未成功 。赵强买房本想单独居住,却一直未入住,赵刚对正房进行加固,还新建了六间东厢房,近几年房屋一直对外出租 。此外,林阳在村里负责换煤气工作,与周芳居住的院子相隔不远,不可能不知道房屋已出售。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家庭关系与房屋权属:林伟与周芳育有三个子女(林阳、林慧、林瑶),林伟、周芳、林瑶已去世;赵强一家也有复杂亲属关系,部分亲属已离世。一号院登记土地使用者为林伟,用地面积 315.5 平方米 。

房屋买卖情况:2003 年 6 月 8 日,周芳与赵强签订《买房契约》,约定以 1 万元价格出售一号院四间房屋及部分附属设施,协议有买卖双方、中间人、见证人签字 。

继承与纠纷过程:2022 年,林阳通过法定继承纠纷诉讼,经法院调解确认一号院内正房四间由其继承;2023 年,赵刚、赵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撤销了此前的继承调解书,认定房屋存在出售事实,原继承调解侵害了赵强法定继承人的权益 。

双方争议焦点:原告认为周芳无权处分且恶意买卖;被告则强调交易真实,原告应知房屋已出售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周芳与赵强签订的《买房契约》是否有效?

周芳无权处分房屋的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原告能否以 “恶意串通” 主张合同无效?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判定:根据当时法律,赵强与周芳都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资格。双方签订的《买房契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

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关系:一号院属于周芳与林伟的夫妻共同财产,林伟去世后,其份额应由法定继承人共有,周芳不具备完全处分权。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出卖人缔约时无处分权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无权处分属于债权行为,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 。

“恶意串通” 的举证责任:原告主张周芳与赵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事实。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原告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林阳、林静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依据在于,涉案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既无法证明周芳无权处分影响合同效力,也未能证实 “恶意串通” 事实,因此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风险警示

核实产权与处分权:购买农村房屋时,不仅要确认卖方是否为本村村民,还需核查房屋产权归属,确认卖方是否具备完全处分权 。

留存交易凭证:保留买卖合同、付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难以维权 。

(二)房屋共有人注意事项

避免擅自处分:涉及共有财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后再进行交易,否则可能面临合同有效但需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

明确继承与处分程序:遗产房屋在继承分割前,不得私自出售;若需交易,应先完成继承手续,确定产权归属 。

(三)法律建议

若涉及农村房屋买卖或继承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诉讼中,务必重视证据收集,清晰了解法律对合同效力、无权处分等问题的规定,避免因法律认知不足导致败诉。

对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还有疑问?私信专业律师,获取一对一法律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