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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看似简单,却暗藏诸多法律风险。当买卖双方因房屋归属产生纠纷,法院会如何认定合同效力与房屋权属?下面这起案例将为你揭晓答案。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周远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确认与被告陈强、陈芳、林梅于 2007 年 7 月 25 日签订的《买卖房产协议书》有效;
判决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的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周远称,1982 年 1 月 15 日,陈强与林梅登记结婚,育有女儿陈芳、儿子陈阳。1984 年 8 月 21 日,陈强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并在院内新建北房四间、厢房三间。2007 年 7 月 25 日,为解决居住问题,自己与陈强、陈芳、林梅签订《买卖房产协议书》,以 72000 元购得该房产。付款后,对方交付房屋,自己居住使用至今,现诉至法院明确房屋所有权归属。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陈强辩称,认可卖房事实,但不认可周远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芳辩称,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无权出卖,不认同周远的村民身份,不认可其全部诉讼请求。
林梅辩称,房屋买卖过程属实,但签订合同时周远并非本村村民,认为合同无效,不认可周远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身份与合同签订:周远系北京市密云区某村村民,农业家庭户。2007 年 7 月 25 日,陈强、陈芳、林梅与周远签订《买卖房产协议书》,约定以 72000 元交易一号房屋,明确付款时间、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等事项,协议有双方及多位证明人签字 。
房款支付与房屋交付:周远分别于 2007 年 7 月 25 日、8 月 1 日支付房款 4 万元和 3.2 万元,陈强等人收款后交付房屋,周远居住使用至今 。
证据材料:周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个人占地建设审批表、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房屋来源及买卖事实,陈强、陈芳、林梅认可证据真实性 。
其他情况:周远购房时与蔡宗利系夫妻,蔡宗利去世后,其继承人同意由周远主张房屋权利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买卖房产协议书》是否有效?
周远能否取得一号房屋的所有权?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认定:双方认可协议真实性与卖房事实,周远已履行付款义务并长期占有房屋,形成稳定占有关系。且周远现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农村房屋买卖主体资格要求。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认定《买卖房产协议书》有效 。
房屋所有权问题:因双方未能提交完整建房审批手续,房屋产权存在不确定性。在现有证据下,法院难以直接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仅能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进行认定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周远与陈强、陈芳、林梅于 2007 年 7 月 25 日签订的《买卖房产协议书》有效;
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院内北正房四间、东厢房三间归周远占有、使用。
此判决既维护了合同效力,又基于实际情况对房屋权属作出合理认定。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买卖注意事项
核实主体资格:买方务必是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卖方要确保对房屋有合法处分权 。
完善手续材料: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项条款;保留付款凭证、交付记录等证据;及时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 。
(二)产权纠纷处理建议
重视建房审批:建房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避免因手续不全导致产权争议 。
依法理性维权:发生纠纷时,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借助法律途径,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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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