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被转移,子女起诉时该如何举证?北京房产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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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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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作为家庭重要财产,其处置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当父亲再婚后将夫妻共同房产转移给继母,子女愤而起诉,这场家庭纷争法院会如何裁决?让我们一同深入了解。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周正、周明、周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周强、吴兰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签署的《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协议》无效;

判令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的一号房屋恢复登记至周强一人名下;

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周强、吴兰承担。

周正、周明、周芳称,一号房屋系周强与原配妻子林慧的夫妻共同财产。周强与林慧育有三个子女,即周正、周明和周芳。2003 年,周强和林慧凭借两人工龄,从甲公司购得一号房屋,并登记在周强名下。2005 年林慧离世,此后该房屋一直未进行继承分割。他们认为,林慧去世后,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四人对该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周强无权单独处分。而周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与吴兰恶意串通签署房屋转移登记协议,损害了他们的利益,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周强辩称,自己与吴兰感情深厚,吴兰对自己关怀备至。在一号房屋的购置与维系上,自己付出诸多,购房、偿还借款、承担林慧医药费等均由自己负责。与吴兰再婚时,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后来在房产证添加吴兰名字,是应吴兰要求,且自己当时已表明吴兰仅有居住权,无产权和继承权,期望法院能公平合理地分配房产。

吴兰辩称,自与周强结婚后,便一直居住在一号房屋。2022 年 8 月 22 日,周强自愿将房屋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她为这个家庭倾尽心力,周强添加她名字是为给予她安全感与归属感。她坚信该协议合法有效,未侵害他人利益,子女无权干涉,且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家庭关系与房产购置:周强与林慧曾为夫妻,育有周正、周明、周芳,林慧于 2005 年去世,2006 年周强与吴兰再婚。1996 年,周强与甲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号房屋,购房时因使用林慧工龄享受了相应折扣,后续又历经按成本价购房变更、产权人姓名更正、成本价改商品房等一系列手续 。

房屋转移登记协议:2022 年 8 月 22 日,周强与吴兰签订协议,将房屋转移到双方名下,约定为共同共有。吴兰称协议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且经录像确认双方达成一致后才完成办理;周强表示同意加名是为解决吴兰居住的安全感问题,但始终强调吴兰只有居住权 。

婚前协议:2006 年,周强与吴兰签订婚前协议,对一号房屋的产权归属、使用及继承等事项作出约定,协议上有双方及子女的签字确认 。

房屋现状:一号房屋面临拆迁,2023 年 11 月已交付拆迁公司,完成预签约和选房流程,周强委托周正办理拆迁相关事宜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周强与吴兰签订的《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协议》是否有效?

一号房屋是否应恢复登记至周强一人名下?

(二)法律分析

房屋产权性质认定:一号房屋购置于周强与林慧婚姻存续期间,且使用林慧工龄享受优惠,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慧去世后未分割遗产,周正、周明、周芳作为继承人,与周强对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各方对房屋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协议效力判定:依据法律规定,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周强和吴兰明知房屋共有状况,却在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转移登记协议,事后也未获得追认,还故意隐瞒关键事实,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

房屋登记恢复依据:由于协议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一号房屋应恢复登记至协议签订前的状态,即周强一人名下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周强、吴兰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签署的《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协议》无效;

周强、吴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一号房屋恢复登记至周强一人名下。

这一判决有力维护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了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规则。

四、案件启示

(一)房产共有人注意事项

明确产权归属: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务必及时明确各自份额和权利,从源头避免后续纠纷 。

谨慎处分财产:处分共有房产时,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妥善留存相关证据,防止一方擅自处置引发矛盾 。

(二)家庭纠纷处理建议

加强沟通协商:家庭成员间遇到房产问题,应优先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充分尊重各方权益,避免矛盾激化影响家庭和睦 。

借助法律途径:协商不成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清晰了解自身权利义务,通过法律手段合法维权,维护家庭财产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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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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