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合同无效后,损失赔偿该按什么标准计算?北京律师深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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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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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后遭遇拆迁,卖房人想收回房子,买房人要求分补偿,这钱到底该归谁?一起持续近二十年的房产纠纷,带你看清农村宅基地交易的法律红线。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吴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赵强赔偿损失 3482617 元;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5000 元、保全保险费 6000 元由赵强承担。

吴明称,2004 年 11 月 16 日,自己与赵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大兴区一号院落及五间北房,支付 7 万元房款后,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加盖南房五间、东西厢房各一间。2010 年,赵强起诉确认合同无效,经一审、二审判决,合同被认定无效。吴明认为,虽合同无效,但赵强未退还房款,且现院落因首都医科大学新校区项目面临搬迁,自己对房屋的改建投入应获得相应补偿,因此要求赵强赔偿损失。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与反诉

赵强辩称:

损失应按 2011 年案件中的评估报告金额计算,因生效判决已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拆迁补偿与吴明无关;

拆迁补偿中涉及宅基地和安置人口的部分具有人身属性,仅同意按双方过错分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地上物补偿;

吴明自 2017 年判决生效后拒不返还房屋,应按每年 5 万元标准支付 2017 年 5 月 16 日至 2024 年 1 月 29 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340166.1 元。

为此,赵强提出反诉:要求吴明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340166.1 元,并承担反诉费用。

吴明针对反诉回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未最终解决,不存在赵强所述损失,且自己配合搬迁应享有相应奖励,不同意反诉请求。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合同签订与履行:2004 年,非本村村民吴明与周村村民赵强签订合同,购买一号院落及房屋,支付 7 万元房款并实际使用,后对房屋进行改建 。

合同效力认定:2010 - 2011 年,经法院审理,合同因违反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得向村集体外人员出售的规定,被判定无效 。

多次诉讼经过:赵强多次起诉要求返还房屋,吴明反诉要求赔偿,部分案件双方撤诉或维持原判 。

拆迁补偿情况:2024 年,涉案院落因项目搬迁,赵强一家分院后,两分院拆迁补偿总额分别为 1557779 元和 1358249 元,涉及宅基地区位补偿、房屋重置、搬迁奖励等多项费用 。

房屋交接时间:吴明占用房屋至 2024 年 1 月 28 日,随后交付拆迁方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合同无效后,吴明的损失应如何认定和赔偿?

赵强反诉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是否合理?

(二)法律分析

合同无效的责任划分:根据《合同法》,农村宅基地房屋禁止向村集体外人员流转,赵强作为卖方明知规定仍出售房屋,应承担主要过错;吴明未尽到审查义务,承担次要过错 。

损失赔偿标准:

赵强主张的 2011 年评估报告因案件撤诉未实际处理,不能作为赔偿依据;

考虑到赵强主动起诉导致合同无效、房屋面临拆迁等因素,法院参考拆迁补偿材料确定损失赔偿金额 。

拆迁补偿的可分配性:拆迁补偿中与身份挂钩的款项(如安置指标)吴明无权主张,但房屋改建、装修及部分奖励费用可按过错比例分配 。

房屋占有使用费:吴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导致赵强权益受损,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定其支付合理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赵强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赔偿吴明损失 2873000 元;

吴明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赵强房屋占有使用费 200000 元。

该判决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实际损失及房屋使用情况,平衡了双方权益。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买卖风险警示

政策红线不可触碰:农村宅基地房屋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交易,非本村人购买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

拆迁隐患需警惕:涉及拆迁的农村房屋交易,易因合同无效引发补偿纠纷,购买前务必核查政策 。

(二)合同无效后的维权要点

及时主张权利:合同无效后,应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避免错过时效 。

保留关键证据:装修支出、改建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可作为主张赔偿的重要依据 。

(三)法律意识提升建议

寻求专业咨询:涉及农村房产交易,提前咨询律师,明确交易风险和法律后果 。

规范合同签订:即便交易合规,也需签订详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减少纠纷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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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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