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未跌反涨,还能主张违约金吗?北京律师深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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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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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交易中,买方因家庭变故或市场波动想要解除合同,卖方能否主张高额违约金?一起真实案例为你解析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律要点。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林浩、陈芳(夫妻)诉称:2023 年 9 月 2 日,二人与被告张阳、李娜(夫妻)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以 599 万元购买原告名下朝阳区一号房屋。被告需于 9 月 12 日前支付 25 万元定金,原告于 12 月 31 日前完成房屋解押,被告在解押后 3 个工作日支付首付款。但被告于 2023 年 12 月告知中介拒绝购房,经多次沟通仍坚持解约。原告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送达《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通知》,主张合同于当日解除,并要求被告按总房款 20% 支付违约金 94.8 万元。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被告张阳、李娜辩称:

合同解除时间:认可合同解除,但主张 2023 年 12 月 22 日已通过中介正式提出解约,应以此为解除时间。

非恶意违约:因父亲离世需赡养母亲、家人重病医疗支出及工作变动,确因家庭重大变故无法履行合同,主观无恶意,且已支付 25 万元定金作为补偿。

违约金过高: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且小区同期房价未下跌反有上涨,约定的 20% 违约金远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调整。

首付款支付条件:原告所述 “解押后 3 个工作日支付首付款” 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应为 “过户前 3 个工作日支付”。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合同约定:

被告需支付 25 万元定金(已支付),原告需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解押。

被告拒绝购房或逾期履行超 15 日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总房款 20% 的违约金。

履约情况:

被告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明确表示不购房,原告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送达解约通知。

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存在可得利益损失,小区同期房价无显著下跌。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合同解除时间应以哪一方主张为准?

被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违约金应如何认定?

(二)法律分析

合同解除程序:

被告作为违约方,不享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原告作为守约方,其解除通知送达时间(2024 年 1 月 15 日)为合同解除时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根本违约认定:

被告明确拒绝购房,符合合同约定的 “拒绝购买房屋” 根本违约情形,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调整规则:

原告主张的 20% 违约金(94.8 万元)显著高于被告已支付的 25 万元定金,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法院可调整。被告自愿以定金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定金罚则(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 20%,本案定金 25 万元未超限额)。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林浩、陈芳与被告张阳、李娜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解除;

驳回原告要求支付 94.8 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理由: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合同解除时间以原告通知送达为准;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被告已支付的 25 万元定金足以弥补其损失,故不予支持超额部分。

四、案件启示

(一)合同解除需依约依序

守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解除通知需书面送达违约方,以送达时间作为解除时点,违约方无权擅自确定解除时间。

(二)违约金主张需合理适度

合同可约定违约金比例(如本案 20%),但需与实际损失相当,否则法院可能调整。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损失计算方式,或通过定金条款控制风险。

(三)诚信履行是交易核心

购房前应充分评估自身履约能力,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需及时与对方协商,避免因 “恶意违约” 承担额外责任。

(四)关键条款务必明确

付款条件、解押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需细化,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如本案首付款支付条件的理解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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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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