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被判无效后,律师怎样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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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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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离世后,其名下的共同房产被悄然过户至孙女名下,后又赠与儿媳,引发复杂继承纠纷。法院将如何依法裁判?以下为案件详情。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林秀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判决登记在怀柔区一号房屋中属于丈夫陈明遗产的二分之一,由自己继承并归自己所有;对于陈明子女陈宇、陈婷所享有的继承份额,林秀同意分别按照 160 万元支付折价款;

判令陈宇、陈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林秀称,她与陈明育有一儿一女,儿子陈宇,女儿陈婷。位于怀柔区的一号房屋是陈明单位分配的公房,房改时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23 年 1 月 10 日,陈明因病去世。同年 9 月,林秀查询发现,2019 年 12 月 27 日,陈明竟与孙女陈瑶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以 50 万元价格出售过户给陈瑶。林秀起诉后,陈瑶又将房屋赠与母亲李梅。经法院审理,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明与陈瑶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陈瑶与李梅的赠与合同无效。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林秀认为,一号房屋一半属于自己,另一半是陈明的遗产,应由自己和子女依法继承,因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陈宇辩称:要求继承父亲陈明名下涉案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不同意母亲林秀以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

陈婷辩称:自愿放弃自己对父亲陈明遗产(房屋六分之一份额)的继承权,同意该份额全部归母亲林秀继承。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人物关系:林秀与陈明是夫妻,育有陈宇、陈婷;陈宇与李梅是夫妻,育有女儿陈瑶 。

房屋权属:一号房屋为林秀与陈明的夫妻共同财产 。

房屋变动纠纷:2019 年 12 月 27 日,陈明与陈瑶签订合同将房屋出售过户,后陈瑶又赠与李梅;经法院判决,两次交易均无效,目前房屋登记在李梅名下 。

继承相关事实:2023 年 1 月 10 日陈明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及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林秀主张继承全部房屋份额并补偿陈宇,陈宇坚持要房屋份额,陈婷放弃继承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中属于陈明遗产的部分应如何继承分配?

林秀能否以折价补偿方式获得陈宇应继承的房屋份额?

(二)法律分析

遗产范围与继承方式:根据《民法典》,一号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属于林秀,另一半是陈明的遗产。因陈明无遗嘱等特殊安排,应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位继承人林秀、陈宇、陈婷继承 。

继承份额确定:三人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对陈明遗产部分均等继承,即每人继承房屋整体的六分之一。陈婷放弃继承,其份额由林秀继承,所以林秀可继承陈明遗产部分的三分之二,陈宇继承三分之一 。

折价补偿可行性:林秀提出折价补偿陈宇,陈宇不同意。在继承人明确要求继承房屋份额的情况下,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法院尊重陈宇意愿,不支持林秀的折价补偿请求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中属于林秀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归林秀所有;

一号房屋中属于陈明遗产部分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中,三分之二(即房屋整体的六分之二份额)由林秀继承,三分之一(即房屋整体的六分之一份额)由陈宇继承。

同时法院指出,若林秀与陈宇在房屋占有、使用上产生无法调和的矛盾,导致无法维持按份共有关系,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房屋共有分割问题。

四、案件启示

(一)遗产规划早做准备

订立遗嘱: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遗产分配方式,避免法定继承引发家庭纠纷。

财产梳理:梳理个人财产,清晰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减少继承争议。

(二)房产交易谨慎对待

核实权属:进行房产交易时,务必核实产权人信息及房屋权属状况,避免无效交易。

规避风险:不要为了规避税费或其他目的进行虚假交易,否则可能面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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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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