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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斥资千万元购置房产,却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未能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由此引发 违约金索赔争议。这起房产纠纷案件涉及诸多法律要点,对于广大购房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将从法律专业角度,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购房者陈远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开发商海盛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 12971186.53 元。具体计算方式是以购房款 43985034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 2021 年 5 月 24 日起算,直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共计 983 天 。
陈远称,2020 年 5 月 28 日,他与海盛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以 43985034 元购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由于房屋此前已抵押给民生银行,签约前海盛公司出示了银行同意销售的声明。合同签订后,陈远不仅付清全部房款,还完成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所有手续,但海盛公司却迟迟未履行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多次催促无果后,陈远无奈起诉,希望法院支持其全部诉求。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海盛公司辩称,陈远的诉求缺乏依据:
无合同责任:合同约定全款购房者可自办产权,陈远未委托代办,且未按期拿证并非公司原因,根据约定非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无法拿证,公司不担责。此外,陈远未按规定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自身存在过错。
违约金无据:合同未约定公司需支付违约金,仅规定若陈远不解除合同,公司只需配合办证。即便要支付,违约金计算也有误:一是截止时间应到 2023 年 9 月 25 日,此后因陈远怠于办理导致延迟,责任在陈远;二是计算标准应按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而非日万分之三,按 LPR 算违约金仅 3805006.71 元。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合同约定:2020 年 5 月 28 日签约,房屋总价 43985034 元,已抵押给民生银行,债务履行期至 2023 年 7 月 15 日;约定 2020 年 5 月 28 日交房,若因海盛公司原因,陈远在交房且网签 360 日内未拿到房产证,按补充协议执行。
履行情况:2020 年 5 月 21 日完成网签,28 日交房,陈远付清房款;2023 年 9 月 25 日,海盛公司通知房屋具备办证条件,陈远称未收到通知,后发现房屋被查封,2024 年 2 月 1 日才拿到房产证。
合同条款:补充协议约定自办产权的,不能按约定拿证时间要求公司担责;因公司原因未拿证,公司继续协助;因购房者或非公司原因,公司不担责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海盛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期限如何确定?
(二)法律分析
违约责任认定:
交付房屋并协助产权转移是开发商的基本义务,海盛公司应按约定为过户清除障碍。
合同明确约定,因海盛公司原因导致逾期办证需担责,虽然陈远自办产权,但公司仍有保障房屋无权利瑕疵的义务。因此,海盛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计算:
标准:陈远主张的日万分之三过高,法院参照相关法律,调整为按 LPR 计算,更符合实际损失。
期限:起始日从 2021 年 5 月 24 日起算合理;截止日虽为 2024 年 1 月 31 日,但陈远在收到办证通知后存在懈怠,导致房屋被查封,应减轻海盛公司 30 天的责任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海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陈远支付延期办理一号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 4221237.7 元。这一判决既认定了开发商的责任,又根据双方过错合理调整了违约金金额。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避坑指南
合同条款细看:关注办证责任、违约金标准,明确自办产权时开发商的协助义务。
费用及时缴纳: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按时交,避免因小失大影响产权办理。
积极跟进流程:收到办证通知后及时办理,留存沟通证据,防止出现纠纷。
(二)开发商警示
履约义务到位:即便购房者自办产权,也要确保房屋无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
通知义务履行:及时、有效通知购房者办证,保留送达证据。
风险提前预判:抵押房屋销售时,合理规划解押时间,避免逾期办证风险。
(三)法律要点速记
违约责任:合同约定是关键,开发商对房屋产权转移有法定和约定义务。
违约金调整:过高违约金法院可依法调整,以实际损失为参考。
过错分担:双方存在过错时,责任按过错程度划分,各自承担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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