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房产证难办,法院如何判决?北京房产律师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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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30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全款购房后,却等了 19 年都拿不到房产证,这样的糟心事落到谁头上都难以接受。今天就通过一则真实案例,带大家看看法院如何判决,也为各位购房者支支招,避免陷入类似困境。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周明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乙公司协助办理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周明称,2004 年 10 月 15 日,他与当时的乙公司 1(2015 年 4 月 28 日更名为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 30 万元现金购得一号房屋。合同明确房屋为现房交付,且交付时间就是签约当日。当天,乙公司 1 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全部购房款。然而自那以后,乙公司却始终未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多年拖延让周明承受了不小的经济损失,无奈之下只能通过诉讼维权。

(二)被告的缺席与沉默

被告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对原告的主张和所提交的证据未作任何回应。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公司与合同信息:乙公司 1 于 2001 年 3 月 20 日成立,2015 年更名。2004 年 10 月 15 日,周明与乙公司 1 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仅加盖了公司公章,还有时任法定代表人陈某的人名章 。合同详细约定了房屋基本信息、价款、交付方式等内容,明确房屋在签约当日交付。

款项与房屋交付:签约当天,乙公司 1 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周明 30 万元购房款现金,并将房屋交付给了他。此后,周明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还通过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取微信聊天记录、物业费收据等证据,证明自己持续管理房屋的事实。

房屋权属现状:一号房屋目前登记在乙公司 1(即乙公司前身)名下,登记时间为 2005 年 6 月 23 日,且不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及行政限制登记等情况。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周明与乙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乙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认定: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当时适用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款,还按约交付房屋,进一步证明双方实际履行了合同内容。

义务履行判定:既然合同有效,且周明已履行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那么作为卖方的乙公司,就有义务协助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即便时间过去多年,在房屋不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乙公司不能逃避这一责任。而乙公司缺席诉讼,视为主动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公正裁判。

法律适用说明:由于合同签订时间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周明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权属证书,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周明名下。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避坑要点

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房屋交付后,千万不能忽视房产证的办理,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督促开发商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避免因拖延产生后续纠纷。

妥善保留交易证据:购房款支付凭证、合同、交房证明等相关资料,务必妥善保存。这些证据在发生纠纷时,将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依据。

警惕异常交易行为:如果遇到开发商要求大额现金支付房款,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产权登记,一定要提高警惕,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陷入风险。

(二)法律维权建议

一旦遭遇类似购房纠纷,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开发商转移房屋产权,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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