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房产被处置,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北京房地产律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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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2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父亲名下房屋突然过户给儿子,新监护人一纸诉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场家庭房产纠纷,究竟谁能 “胜诉”?专业律师为你拆解案件中的法律玄机。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李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李华与儿子李军之间关于二号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诉讼费由李军承担。

李华称,自己与李军系父子关系 。2023 年 4 月 13 日,法院判决指定李鹏为自己的合法监护人。同月,李鹏发现李军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二号房屋变更登记到其名下 。此后,李鹏多次与李军协商恢复房屋原状,均未成功,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李军辩称,不同意李华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母亲有权处置:在母亲陈芳处置李华名下房产时,李华已无民事行为能力,陈芳作为监护人及相伴近 70 年的妻子,头脑清醒、有权处置 。李鹏 2023 年 4 月才取得监护资格,无权干涉此前陈芳的行为 。

出于老人利益:李华自 2016 年患老年痴呆症,2020 年起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多年来一直由自己一家悉心照料 。陈芳将房屋过户给自己,是为保障李华晚年生活,方便日后生病时能及时卖房筹钱 。房屋过户后,自己一家也确实尽心尽力照顾父母 。

原告动机不纯:母亲去世后,李鹏迅速取得监护权并起诉,目的是为将来继承房产,此举会损害李华利益 。

房屋出资事实:二号房屋实际由自己出资从甲公司购买,过户前支付了单位产权折价款和超标房款,过户既是履行当初约定,也是为李华利益考虑 。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家庭与房产背景:李华与陈芳育有长子李鹏、次子李军及三个女儿 。陈芳于 2023 年 2 月去世 。李华作为甲公司离休人员,获分配一号、二号两套福利住房,均已取得上市交易资格 。

财产约定与安排:

2003 年,李华与陈芳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并公证,明确二号房屋归李华所有 。

2012 年,李华出具说明,称若自己先离世,二号房屋归陈芳所有 。

2016 年,家庭成员签署《家庭协议书》,约定李华夫妇去世后,二号房屋分给李鹏,一号房屋分给李军 。

监护与过户情况:2020 年,李华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芳被指定为监护人 。2021 年 11 月 11 日,陈芳代理李华与李军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二号房屋 “出售” 给李军,但未实际支付房款 。2023 年,李鹏成为李华新监护人 。

其他证据:李军提交出资凭证、视频等证据,证明自己支付房屋相关费用且长期赡养父母 。陈芳在视频中称赞李军孝顺,表达对其依赖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陈芳代理李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该行为是否符合维护李华利益的原则?

(二)法律分析

合同性质认定:从签订地点、时间、交易价格及条款空白等情况判断,双方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 。根据法律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故买卖合同无效 。

监护人职责审查:监护人仅可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处分其财产 。虽李军证明出资及赡养事实,但赠与行为效力需结合更多因素判断,目前需由继承人另行诉讼确认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陈芳代理李华与李军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四、案件启示

(一)财产处置注意事项

规范约定流程:夫妻财产约定、家庭财产分配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公证,明确权利义务,避免纠纷 。

监护人职责: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时,需留存充分证据证明系为其利益,否则可能面临行为无效风险 。

(二)家庭纠纷预防要点

提前沟通规划: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家庭成员应提前协商,明确分配方案,减少矛盾隐患 。

保留证据意识:赡养行为、财产出资等关键事实,注意保留凭证、视频等证据,为可能的纠纷提供支撑 。

(三)纠纷解决建议

优先协商调解:家庭纠纷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维系亲情关系 。

及时法律介入:协商无果时,及时咨询律师,依据法律规定维护权益,避免错过最佳时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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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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