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确认单有效,开发商仍拒办房产证?北京律师教你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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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25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买房本是人生大事,可交了钱、住了房,房产证却迟迟办不下来,该怎么办?今天通过一起真实案例,带你了解背后的法律门道,掌握维权关键。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依据

原告林芳向法院起诉,请求:

判令乙公司为自己办理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 村 ××× 室)的房屋所有权证;

判令乙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10 万元(庭审中,林芳申请撤回该项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乙公司负担 。

林芳称,2007 - 2009 年,自己所在顺义区 ××× 村拆迁改造。乙公司与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未将协议交给她。2009 年 4 月 3 日,双方签订《××× 村定向优惠价商品房购房确认单》,约定她购买一号房屋。2020 年 6 月,社区通知小区开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因缺少拆迁补偿协议,她的房产证未能正常办理。此后,她一直催促乙公司办理,但乙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林芳认为,乙公司作为房屋出卖人,在她履行付款义务后,应在合同订立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房产证,现乙公司行为已违约,故诉至法院维权。

(二)被告的抗辩理由

被告乙公司辩称,公司没有阻止林芳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同意承担案件诉讼费,林芳所说公司未交付拆迁协议的情况不属实。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合同签订与付款:2009 年 4 月 3 日,乙公司与林芳签订《××× 村定向优惠价商品房购房确认单》,约定林芳以 239,076.80 元购置一号房屋,房屋为现房,签约当日入住。确认单明确房屋面积 74.96 平方米,总房价款由优惠价面积(45 平方米,2430 元 / 平方米)和市场价面积(29.96 平方米,4330 元 / 平方米)构成 。签约当日,林芳支付全部房款,乙公司开具收款收据。

房屋使用情况:一号房屋已交付林芳占有使用,林芳还将户籍迁至该房屋地址 。

产权登记情况:法院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核查发现,一号房屋于 2011 年 11 月 16 日初始登记至乙公司原企业名下,2021 年 10 月 15 日因公司名称变更,登记至现企业名称下。同时,与一号房屋同一楼栋的其他多套房屋,均已完成初始登记,并通过买卖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这表明该楼栋房屋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条件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乙公司与林芳签订的购房确认单是否有效?

乙公司是否有义务为林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林芳要求乙公司办理房产证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二)法院认定逻辑

合同效力认定:双方签订的《××× 村定向优惠价商品房购房确认单》是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合同义务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林芳已足额支付购房款,乙公司作为卖方,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林芳名下,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

办证条件判断:从法院核查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可知,一号房屋已完成初始登记,且同楼栋其他房屋已成功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说明该房屋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 。因此,乙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房产证,违反合同约定。

(三)法律依据适用

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当事人义务的条款,对案件进行裁判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配合原告林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顺义区一号房屋(××× 村 ××× 室)的产权登记过户至林芳名下 。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明确权利义务:签订购房合同(包括购房确认单等文件)时,务必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房产证办理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避免模糊表述 。

留存关键证据:保留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收据等资料,这些是维权的重要依据。若涉及口头约定,可通过录音、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

(二)房产证办理维权要点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开发商拖延办理房产证,应及时沟通催促,并保留书面或电子沟通记录。若沟通无果,尽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

了解房屋产权状况:可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房屋产权情况,确认房屋是否完成初始登记、是否存在抵押等限制产权转移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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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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