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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动产交易领域,购房人支付全部价款却长期无法完成产权登记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案中,当事人历经十八年仍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期间涉及原出卖人拒绝协助、第三人主张权利等复杂情形。作为专业法律人士,本文将基于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深入剖析案件争议焦点及裁判逻辑,为同类纠纷提供专业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房屋交易的初始履行
2005 年 8 月 29 日,赵峰与陈辉签订《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以 42 万元的价格受让陈辉名下一号房屋及附属地下室 。合同签订当日,赵峰依约支付 1 万元定金,并在签约后完成全部价款支付。陈辉亦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且于同年 9 月 1 日完成 “乡产权证明” 过户登记,赵峰自此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长达近二十年 。
(二)产权过户争议产生
2023 年 6 月,涉案房屋具备办理正式不动产权登记条件。赵峰依据合同约定,要求陈辉履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却遭陈辉以支付 50 万元 “协助费用” 为条件予以拒绝 。陈辉抗辩称,其已完成 “乡产权证明” 过户义务,且根据相关政策,正式产权证仅向原拆迁安置户办理,赵峰作为非安置对象无权要求其协助。与此同时,陈辉之女陈悦以房屋共有人身份介入诉讼,主张其作为原拆迁安置人对房屋享有权益,未经其同意的房屋买卖行为应属无效,拒绝配合过户 。
(三)诉讼参与方主张
赵峰诉讼请求:
判令陈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并协助将产权过户至其名下;
若陈辉拒绝履行,请求甲公司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要求陈辉支付违约金 1 万元,并赔偿律师费损失 5 万元;
诉讼费用由陈辉承担 。
陈辉抗辩理由:
赵峰签订合同时已知悉房屋为乡产权性质,且 “乡产权证明” 已完成过户,合同义务已全面履行;
依据现行政策,正式产权证办理对象仅限原拆迁安置户,赵峰不具备办理资格;
其未违反合同核心条款,不构成违约 。
甲公司陈述意见:作为房屋开发主体,仅负责按政策要求收集材料,涉案房屋作为安置房,只能为原被安置人陈辉办理产权证,无法直接协助赵峰完成登记 。
陈悦主张内容: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其作为原被安置人对房屋享有法定份额,父母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故不同意将房屋过户至赵峰名下 。
(四)法院认定事实
房屋权属来源:2004 年,陈辉家庭因拆迁获得三套安置房(一号、二号、三号房屋),被安置人员包括陈辉、陈悦、陈辉配偶及陈辉母亲。家庭内部通过《房屋产权认定书》明确一号房屋产权归属陈辉 ;
合同履行证据:赵峰持有陈辉与甲公司签订的原始购房合同,且已实际支付全部购房款并持续占有使用房屋近二十年。陈辉配偶在微信沟通记录中对房屋买卖行为知情且未提出异议;
争议焦点证据:陈悦提交的《家庭房产分割协议》签署于诉讼期间,内容与早期家庭内部产权约定存在明显矛盾,且在长达二十年的房屋交易履行过程中,陈悦从未就房屋买卖行为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权利 。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处分权认定
合同法律效力:赵峰与陈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
房屋处分权判定:尽管陈悦主张共有权,但根据房屋原始登记及家庭内部产权约定,陈辉对一号房屋享有处分权。赵峰在交易过程中支付合理对价,且无证据表明其知晓交易存在权利瑕疵,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陈悦于诉讼期间提交的分割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之嫌,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
(二)各方责任界定
陈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陈辉负有协助赵峰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义务。其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并索要额外费用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陈辉应向赵峰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
甲公司协助义务:甲公司作为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及初始登记义务人,虽无法直接为赵峰办理产权登记,但依据相关政策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应按规定将房屋产权先行登记至陈辉名下,为后续产权转移登记创造条件 。
陈悦主张的不成立性:陈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权益在房屋买卖时已受到侵害,且长期未行使权利,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
(三)法律依据阐释
合同履行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协助等附随义务。陈辉拒不协助办理过户的行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
损失赔偿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方赔偿损失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且合理的律师费支出属于可预见的损失范畴,应由违约方承担;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赵峰在交易中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其物权期待权应优先于陈悦的共有权主张,从而保障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 。
三、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甲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将一号房屋产权登记至陈辉名下;陈辉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三日内,协助赵峰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
陈辉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赵峰赔偿律师费损失 5 万元;
驳回赵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风险防范建议
强化产权尽职调查:在不动产交易前,应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等官方渠道,全面核查房屋产权性质、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是否属于限制交易范围等关键信息;
完善合同条款设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产权登记办理的时间节点、违约责任、费用承担方式等内容,特别针对可能出现的共有权人、政策限制等风险,设置相应的保障条款;
注重证据留存管理:妥善保存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产权文件等证据材料,为后续可能发生的纠纷处理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 。
(二)卖房者合规经营指引
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诚信地履行协助过户等义务,不得借故拖延或额外索取费用,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明晰产权共有状况:涉及共有房产交易时,务必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确保交易行为合法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
(三)第三人权利救济要点
及时行使权利主张:发现自身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时,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积极主张权利,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胜诉权;
提供有效证据支撑:主张权利时需提供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以证明其对房屋享有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不动产交易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与权利变动,无论是交易主体还是利害关系人,均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您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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