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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积蓄买的房子,突然被告知交易无效要被收回,100 万房款却没人认账!遇到这种糟心事该如何维权?今天通过真实案例,为您揭开房产交易纠纷背后的法律真相。
案情梳理
(一)购房交易的曲折过程
2013 年,赵芳经中介孙鹏介绍,得知周强要出售位于大兴区的一号房屋(拆迁安置房) 。11 月 4 日,赵芳向孙鹏转账 15 万元定金,孙鹏出具收条;11 月 20 日,周强夫妇与赵芳前夫吴明签订《房屋产权变更申请承诺书》,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盖章确认将房屋产权变更为吴明 ;11 月 21 日,赵芳支付尾款 85 万元至孙鹏账户,总计支付 100 万元购房款 。2017 年,吴明办理入住并签订多项协议,但房屋始终未完成过户登记 。
(二)纠纷爆发与各方争议
赵芳、吴小雨诉求:要求周强、孙鹏及乙中介公司返还 100 万元购房款及利息 。理由是周强与甲公司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导致房屋被收回,三方作为交易相关方应承担退款责任 。
周强抗辩:称只将房屋卖给 “倒房者”,收到 40 万元现金,从未直接与吴明交易,赵芳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其退款缺乏依据,纠纷根源在于开发商,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
孙鹏辩称:作为乙公司员工,意见与公司一致 。
乙公司抗辩:主张自己是居间方,已促成交易且无过错,不应担责 。指出赵芳与周强才是买卖双方,交易价格应为 87 万元(有类似房屋交易佐证),赵芳故意不提交合同以推卸责任 。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合同效力:周强与甲公司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经两级法院判决无效,房屋被判令返还甲公司 。
交易关系:虽无书面买卖合同,但产权变更承诺书显示吴明与周强办理更名,乙公司提供中介费收据证明居间身份 。
款项流向:赵芳向孙鹏转账 100 万元,孙鹏取现 87 万元(乙公司称转交周强),另有 1.74 万元为中介费 ;周强仅承认收到 40 万元 。
案件分析
(一)合同主体的认定
根据交易流程及产权变更文件,法院认定吴明(买方)与周强(卖方)为合同主体,乙公司为居间方 。赵芳主张孙鹏、乙公司也是卖方,因缺乏证据未被支持。
(二)退款责任的划分
周强责任:作为卖方,因合同无效且实际收取部分房款,需退还已收的 40 万元 。
乙公司责任:收取 100 万元却未证明全额转交周强,需对剩余 58.26 万元承担退款责任 ;孙鹏系职务行为,无需担责 。
利息问题:因房屋已交付使用多年,法院未支持利息诉求 。
(三)法律依据解读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需对主张举证,法院可采信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周强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退还吴小雨购房款 40 万元 ;
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退还吴小雨购房款 58.26 万元 ;
驳回吴小雨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必知的避坑指南
严查产权资质: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性质、抵押查封情况,拒绝购买拆迁安置房等存在权属风险的房屋 。
签订规范合同:务必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价格、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避免口头约定 。
资金监管保安全:选择资金监管账户付款,切勿直接转给中介或卖方个人账户,防止资金挪用 。
(二)中介机构的合规警示
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核查房源合法性,禁止为产权不清的房屋提供居间服务 。
透明资金管理:不得代收代付房款,引导买卖双方通过监管账户交易,留存完整资金流水 。
(三)卖方的法律风险提示
如实披露房屋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权利瑕疵,否则将面临合同无效、退款赔偿等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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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