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付款约定后再主张不当得利,为何难获法院支持?北京律师讲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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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1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套房屋的买卖,衍生出 95 万元的归属之争。当原告坚称对方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却拿出 “口头协议” 据理力争,法院将如何判定这笔款项的去留?今天,律师带您深度拆解这起复杂的民事纠纷,解读背后的法律逻辑与维权关键。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张明远之女张琳,因母亲李淑兰生前购置的一号房屋,与母亲生前的生意伙伴王强陷入了一场持续数年的纠纷 。2010 年 3 月 9 日,李淑兰与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 453,672 元购入一号房屋,首付 181,672 元,贷款 272,000 元 。2017 年 3 月 16 日,李淑兰通过乙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将房屋以 195 万元出售给买家赵刚 。然而,交易尚未完成,李淑兰便因病离世,张琳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接手处理后续事宜 。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张琳):张琳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强返还 95 万元购房款及利息 。她称,王强在诉讼期间声称与李淑兰共同出资购房,哄骗她参与与买家赵刚的诉讼,并承诺追回房款后均分 。但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已驳回王强 “借名买房” 诉求的情况下,王强获取的 95 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

被告抗辩(王强):王强坚决反驳,不仅列举多项出资证据,包括支付首付款 181,672 元、承担 349,950 元贷款月供及生活费、垫付 10 万元提前还贷尾款、出资 129,902 元装修及购置家电,还指出张琳在过往诉讼中亲口承认 “房款一人一半” 的口头协议 。他强调,通州法院的判决书也认定双方曾约定各占房屋一半份额,因此自己获取 95 万元合情合理,不构成不当得利 。

(三)关键事实认定

房屋交易脉络:法院查明,一号房屋登记在李淑兰名下,历经两次诉讼,买家赵刚最终向张琳支付 130 万元尾款 。张琳收到款项后,向王强转账 95 万元 。

出资证据争议:王强虽提交出资凭证,但部分现金支付难以核实;张琳则质疑其资金性质,认为部分款项可能是借款或其他用途 。

协议认定焦点:张琳在过往诉讼中的答辩内容,以及通州法院判决书对 “房款均分约定” 的表述,成为本案核心证据 。

案件分析

(一)不当得利的法律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构成不当得利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方获利、他方受损、获利无法律根据 。本案中,王强确实获得 95 万元,但争议在于 “是否有法律根据” 。

(二)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

尽管张琳否认口头协议存在,但她在(2021)京 0112 民初 xx 号案件中的答辩,以及法院判决书对 “双方约定各占一半份额” 的认定,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 “禁反言” 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作出的陈述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就房款分配达成过合意,王强获取 95 万元具有合理依据 。

(三)出资与权属的关联性

王强的出资行为虽不能直接改变房屋登记权属,但在双方存在分配约定的前提下,其出资可视为对房屋权益主张的支撑 。不过,若未来有新证据证明出资性质为借款或赠与,则需另案处理 。

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驳回张琳要求王强返还 95 万元及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意味着,基于现有证据,王强获取 95 万元不构成不当得利,无需返还 。

案件启示

(一)口头协议风险高,书面约定是王道

涉及大额财产分配,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条款细节 。若无法签订书面协议,也应通过录音、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空口无凭引发纠纷 。

(二)诉讼陈述需谨慎,禁反言规则要牢记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每一句陈述都可能成为定案依据。因此,陈述事实需基于客观证据,避免前后矛盾,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

(三)出资凭证妥善存,权属约定早明确

共同出资购房时,除保留转账记录、收据等凭证外,还应明确房屋权属及收益分配方式 。若涉及借名买房,更需签订书面协议,防止权属争议 。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民事纠纷中证据与法律依据至关重要。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扰,欢迎咨询专业律师,精准把握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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