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遗嘱也无效?北京房产律师拆解军产房继承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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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1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13426037149 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套军产房,竟让兄妹对簿公堂。打印遗嘱为何被判无效?军产房又该如何继承分配?今天,通过这起真实案例,律师带您穿透房屋继承纠纷的复杂迷雾。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财产背景

王建国与李淑兰是夫妻,育有一儿一女,儿子王强、女儿王丽 。2005 年 9 月 16 日,王建国离世;2019 年 2 月 2 日,李淑兰也因病去世 。二老留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号房屋,这处军产房改房成为兄妹俩继承纠纷的核心焦点。

(二)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主张(王丽):王丽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强给付一号房屋折价款。她强调自己对母亲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应适当多分遗产 。

被告抗辩(王强):王强坚决不同意王丽的诉求,提出三点反驳理由:

一号房屋属于军产房改房,只能继承居住,不能出售,房屋价值远低于王丽主张的周边商品房价格 。

自己多年悉心照顾母亲起居、就医,即便在家庭负担沉重的情况下,仍坚持每周探望 。由于借住房屋条件差,急需在一号房屋居住 。

父母生前多次表示一号房屋由自己继承,母亲还留有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明确将其名下房屋份额及收益指定由自己继承 。虽然有遗嘱,但自己仍愿协商补偿王丽,只是因对方要价过高未能达成一致 。

(三)关键事实认定

房屋性质与权属:一号房屋于 2000 年 1 月以房改成本价售予王建国,属于军产房改房,目前暂无出售政策 。

遗嘱争议:王强提交母亲的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但王丽质疑遗嘱真实性与合法性,认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

赡养争议:王丽称自己与母亲共同生活多年,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王强则表示自己才是照顾母亲的主力,王丽只是偶尔居住 。

案件分析

(一)法律适用原则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重点审查遗嘱效力、赡养义务认定及房屋继承分配规则 。

(二)争议焦点解析

遗嘱效力判定:王强提交的打印遗嘱属于代书遗嘱,录像遗嘱属于录音录像遗嘱 。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录音录像遗嘱同样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但王强的遗嘱中,见证人未全程见证、未注明日期,且存在利害关系人参与,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因此遗嘱无效 。

赡养义务举证与遗产分配:王丽提供邻居证言证明与母亲共同生活、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王强未能提供有力反证 。根据法律,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因此法院酌情调整房屋分配比例 。

军产房价值认定:因军产房暂无出售政策,房屋价值无法确定,法院未支持王丽要求折价款的请求,而是判决按份额继承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号房屋由王丽继承 55% 份额,王强继承 45% 份额 。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务必合规

无论是自书、代书还是录音录像遗嘱,都需严格遵循法定形式要件 。建议选择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确保遗嘱效力 。见证人需为无利害关系人,且全程参与立遗嘱过程 。

(二)赡养证据留存是关键

主张多分遗产时,应保留长期照顾老人的证据,如医疗记录、购物小票、转账凭证、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日常照顾过程中的照片、视频也可作为有力佐证 。

(三)特殊房产处理需谨慎

军产房、央产房等特殊性质房产,继承时需注意政策限制 。提前了解房屋性质和交易规则,避免因估值或分配争议引发纠纷 。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伴随着亲情与利益的碰撞,稍有不慎就会伤害家人感情 。如果您正面临军产房继承、遗嘱订立等难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定制专属法律方案,守护您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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