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借离婚协议转移房产,债权人如何维权?北京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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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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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履行,借助离婚协议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中,债权人凭借生效判决主张债权时,却遭遇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处置的情形。法院如何依据法律规定,在复杂的事实争议中厘清法律关系、作出公正裁判,值得深入探讨。

案情梳理

(一)债务纠纷与财产转移背景

2005 - 2006 年间,债权人张立与债务人李强达成借贷合意,张立陆续向李强出借 60 万元款项,该借贷行为旨在满足李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2010 年 7 月 30 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明确认定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判令李强履行偿还 60 万元借款的义务 。然而,判决生效后,李强并未主动履行债务,经张立申请,法院于 2010 年 7 月 2 日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依法冻结登记于李强配偶陈芳名下、位于大兴区的房产(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并向相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限制该房产的转卖、变更及过户,遇拆迁需扣留全部拆迁款 。

值得关注的是,在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的次月,即 2010 年 8 月 16 日,李强与陈芳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中将夫妻共有财产无偿处分给陈芳。直至 2022 年,因项目建设,一号房屋被纳入搬迁腾退范围。根据搬迁档案显示,陈芳一家因该房屋获得高额搬迁补偿款,并选购多套安置房,而张立的 60 万元债权却始终未能实现 。鉴于此,张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强与陈芳离婚协议部分条款无效,并要求陈芳对李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各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张立):

请求确认李强与陈芳于 2010 年 8 月 16 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第四条(债务个人承担条款)、第五条(房产归属条款)无效;

申请认定一号房屋属于李强与陈芳的夫妻共同财产;

判令陈芳对之前判决确认的 60 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李强与陈芳存在恶意串通行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履行,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

被告抗辩(陈芳):

对李强所涉债务不知情,且张立在不同诉讼阶段对借款用途的陈述存在矛盾,质疑债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声称自 2006 年起便与李强分居,并已签订离婚协议,2010 年仅为补办离婚手续,对李强后续事务未予参与;

强调一号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于其父亲名下,且房屋实际建造于双方离婚之后,该房产与李强无关,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

第三人意见:

李婷(长女):主张一号房屋由其出资建造,宅基地使用权与李强无关联,依据拆迁政策,拆迁利益应归属于户籍登记及实际居住人员;

李娜(次女):表示若一号房屋涉及李强财产份额,自愿放弃相应继承权利,其余意见与陈芳一致;

李强、李阳(儿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债务相关证据:已生效的判决书,明确确认李强对张立负有 60 万元借款债务;强制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明法院曾对一号房屋采取执行保全措施 。

离婚协议证据:2006 年及 2010 年两份离婚协议,其中 2010 年协议约定李强个人承担全部债务,并将相关房产分配给陈芳 。

房屋相关证据:

搬迁档案资料显示,一号房屋产权登记人为陈芳,拆迁时在册人员包含其子女;陈芳一家通过搬迁获得高额补偿款,并选购多套安置房 ;

关于房屋建造时间存在争议:张立主张房屋建于李强与陈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芳及李婷则提供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建房费用票据及证人证言,用以证明房屋实际建造于 2011 年 。

案件分析

(一)离婚协议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

债务承担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在夫妻内部产生法律效力,不具有对抗外部债权人的效力 。本案中,离婚协议第四条约定李强所欠债务由其个人承担,该约定不能排除张立基于夫妻共同债务,向李强、陈芳主张清偿的权利,故该条款对张立不产生约束力。

财产分割条款:《民法典》明确规定,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离婚协议第五条将房产分配给陈芳,结合李强曾参与建房等事实,该条款实质上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偿转移。此行为致使李强责任财产减少,严重影响张立债权的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争议

虽然张立主张一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经审查认为,财产所有权的认定涉及物权法律关系,与本案中离婚协议条款效力纠纷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范畴 。在未明确李强对一号房屋财产份额,且尚未对 60 万元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认定的情况下,法院无法直接判令陈芳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需通过另行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李强与陈芳于 2010 年 8 月 16 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五条 “在大兴区一号的房产归女方所有” 的约定无效;

 

该判决精准适用法律规定,对通过离婚协议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同时明确了不同法律关系在诉讼中的处理原则与边界。

案件启示

(一)债权人:强化风险防范与法律维权意识

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可能存在财产转移迹象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如申请财产保全、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等 。同时,要注重借款凭证、债务履行情况等证据的收集与保存,持续关注债务人婚姻状况、财产变动等信息,以便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护自身债权。

(二)债务人:恪守诚信原则,依法履行债务

企图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逃避债务履行,不仅无法免除法定偿债义务,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还将面临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债务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债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信用惩戒等。

(三)夫妻:规范财产分割,避免法律风险

在签订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分割时,若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应当谨慎处理财产分配问题 。不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可能因损害债权人利益而被法院认定无效。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依法依规签订离婚协议,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家庭财产与债务纠纷往往交织着复杂的法律关系与利益诉求。在法治社会背景下,唯有遵循法律规定,才能妥善处理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若您在债务追偿、财产分割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精准的法律建议与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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