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起诉分割拍卖款,债权人质疑串通躲债,法院咋判?北京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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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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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套拆迁安置房被拍卖出 270 万高价,前妻主张分一半,现任债权人却称是债务人个人财产,家庭内部也各执一词。法院如何在多方争议中界定房产归属?这场百万财产分割战,藏着哪些法律门道?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财产背景

林芳与陈明于 1995 年 8 月 27 日登记结婚,次年育有女儿陈小雨 。陈明父母陈建国、李玉兰育有陈明和妹妹陈爱华。2005 年,陈家位于大兴区的 4 号院落因征地拆迁,共获得三套安置房:一号房屋登记在陈明名下,二号房屋登记在陈建国妻子李玉兰名下,三号房屋登记在陈爱华名下 。

2014 年,陈明因借款纠纷与债权人赵强产生债务关系,2023 年该债务进入执行程序,一号房屋被法院拍卖,成交价 2704893 元 。2024 年 1 月,林芳与陈明离婚,离婚诉讼中因房屋可能涉及他人权益未作分割。随后,林芳提起分家析产诉讼,要求分割一号房屋拍卖款的 50%,由此引发多方争议 。

(二)三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林芳):

请求分割一号房屋拍卖款 2704893 元的 50% 份额;

理由:一号房屋虽登记在陈明名下,但系婚姻存续期间拆迁所得,且自己对原院落房屋建设有贡献,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

被告抗辩(陈明):

一号房屋应由林芳、陈明、陈小雨各占三分之一份额,诉讼费也应按此比例分担 。

第三人意见(赵强):

反对林芳诉求,认为一号房屋产权人为陈明,是家庭内部确认的个人财产;

指控林芳与陈明串通,企图逃避债务,损害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拆迁相关文件:

2005 年拆迁方案明确补偿方式与标准;

拆迁协议显示 4 号院落拆迁补偿款 841840.25 元,在册人口 8 人(含林芳),置换三套安置房 。

房屋权属登记:2011 年一号房屋登记至陈明名下 。

债务执行依据:2014 年陈明与赵强的借款合同及执行证书;2023 年法院裁定拍卖一号房屋 。

离婚诉讼记录:2024 年离婚判决未处理一号房屋分割 。

案件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

建房贡献:原院落部分房屋建于林芳与陈明婚后,二人自述对房屋建设有贡献,符合家庭生活常理,该部分房屋价值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

拆迁权益:拆迁款包含房屋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林芳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在册人口,对拆迁款享有权益 。

家庭分配:三套安置房分别登记在不同家庭成员名下,可视为家庭内部财产分割。虽一号房屋登记在陈明名下,但结合前述因素,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二)第三人主张的法律漏洞

赵强主张房屋系陈明父母赠与个人,但拆迁档案显示房屋权益包含林芳份额,陈明父母无权单独处分属于他人的财产权益,该赠与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

(三)债权人权益与财产分割的平衡

虽一号房屋因陈明债务被拍卖,但林芳作为财产共有人,有权分割属于自己的份额。法院需在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同时,依法保障共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林芳对一号房屋拍卖款 2704893 元享有 50% 份额 。该判决既尊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属性,也明确了共有人在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分割权利。

案件启示

(一)家庭财产登记需谨慎

房产等重要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不必然等同于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若无特殊约定,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避免纠纷 。

(二)债权人应关注财产权属

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需核实债务人财产的真实权属关系。若发现债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可通过债权人撤销权等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

(三)共有人及时行使权利

财产共有人在发现共有财产面临执行等风险时,应及时通过析产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

家庭财产纠纷往往因亲情与利益交织而复杂。若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精准把握法律要点,合法守护财产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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