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凭离婚协议起诉过户胜诉,关键证据是什么?北京律师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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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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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8 年后房贷还清,男方却以 “自己还了房贷” 为由拒绝过户。抚养费、欠款、生活开支混在一起,这场纠纷法院如何破局?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财产背景

苏晴与周正原是夫妻,2015 年 7 月 14 日在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协议离婚,育有一女周小悠 。婚姻存续期间,二人购置了位于北京市的一号房屋(经济适用房),登记在周正名下。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一号房屋归苏晴所有,房贷由苏晴偿还;女儿周小悠由苏晴抚养,周正每月支付 3000 元抚养费;周正还需偿还欠苏晴家属的 2 万元债务 。

离婚后,苏晴和女儿一直居住在一号房屋,独自承担房贷直至还清,并完成抵押解除。然而,当苏晴要求周正配合办理过户时,周正却以 “自己偿还了七八年房贷” 为由拒绝,双方矛盾升级。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苏晴):

判令周正立即配合办理一号房屋过户手续;

要求周正承担诉讼费用;

理由: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房屋归自己所有,周正拒绝配合过户构成违约;银行从周正卡内划走的 “房贷”,实际是双方约定的女儿抚养费 。

被告抗辩(周正):

离婚后自己每月偿还房贷 1600 元,持续七八年,要求苏晴支付该部分款项才配合过户;

已足额支付女儿抚养费,不存在欠款、垫付费用等情况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离婚协议与补充约定:2015 年离婚协议明确房屋归属、抚养费及债务;苏晴提交《协议书》,证明双方约定将抚养费中的 1600 元存入周正银行卡,用于 “抵扣” 房贷,周正虽否认协议真实性,但撤回笔迹鉴定申请 。

资金往来争议:双方确认 2015 年 7 月 - 2022 年 5 月,通过周正账户还房贷 83 个月共 132,800 元;周正向苏晴转账 208,280 元,苏晴向周正转账 27,585 元,周正直接向周小悠转账 23,800 元。但对于这些转账的性质(抚养费、欠款、生活开支),双方各执一词 。

房屋现状:一号房屋贷款已还清,抵押解除,具备过户条件 。

案件分析

(一)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离婚协议明确一号房屋归苏晴所有,该约定合法有效,周正应按约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二)房贷与抚养费的认定

苏晴提交的《协议书》虽遭周正否认,但他未能提供反驳证据且撤回鉴定申请,结合双方资金往来情况,法院采信该协议真实性。这意味着双方已通过协议变更房贷偿还方式,将部分抚养费与房贷 “绑定”,因此周正以 “自己还房贷” 为由拒绝过户,缺乏法律依据 。

(三)举证责任的关键作用

在抚养费、欠款等争议中,双方均需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周正无法证明转账款项全部为抚养费,也无法否认《协议书》的效力;而苏晴提供的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最终使法院支持其诉求,充分体现了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的重要性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周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苏晴将一号房屋过户至苏晴名下 。同时明确,抚养费争议因涉及案外人利益,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周正可另行主张 。

案件启示

(一)离婚协议条款需严谨

涉及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重要内容,务必在离婚协议中清晰表述,避免模糊条款。必要时可补充协议,明确细节,防止后续纠纷 。

(二)资金往来留存证据

涉及抚养费、借款等资金交易,建议通过银行转账、微信 / 支付宝留痕,并备注款项用途。口头约定难以举证,容易引发争议 。

(三)及时行使权利

当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义务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本案中苏晴在具备过户条件后起诉,若拖延时间过长,可能增加维权难度 。

(四)不同法律关系需分开处理

抚养费、房产过户等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若在同一诉讼中混杂主张,可能导致诉求无法得到全面支持。必要时可分案起诉,确保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

离婚后的财产与抚养纠纷,往往因情感纠葛变得复杂。若你正面临类似困境,欢迎咨询专业律师,用法律手段守护自身权益,避免陷入 “糊涂账”!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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