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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前夫名下藏着百万房产,女方起诉要求分割,却被告知房子另有主人。银行流水、跨国庭审记录,这场财产争夺战中,哪些证据成了关键?法院又如何认定房屋归属?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财产背景
林晓薇与陈远峰于 2008 年 12 月 22 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陈阳和陈昊。2023 年 2 月 27 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两人结束了 15 年的婚姻 。在婚姻存续期间,2013 年陈远峰购入位于大兴区黄村镇的一号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当时购房合同价 120 万元,首付 50 万元,贷款 70 万元,贷款从陈远峰交通银行账户中扣除 。
离婚诉讼中,林晓薇发现陈远峰疑似隐匿财产,其名下交通银行账户频繁有资金汇入,却拒绝提供流水账单。此外,陈远峰的弟弟陈远成也卷入这场纠纷,争议焦点正是一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林晓薇):
请求确认一号房屋所有权归自己与陈远峰共有,并依法分割售房款;
要求陈远峰、陈远成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理由:一号房屋购于婚姻存续期间,房贷从陈远峰账户扣除,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陈远峰隐匿银行账户资金,涉嫌转移共同财产 。
被告抗辩(陈远峰、陈远成):
一号房屋系陈远成借陈远峰之名购买,林晓薇早已知情并同意;
首付款由陈远成妻子王悦支付,后续房贷也由陈远成夫妻定期转账偿还;
强调林晓薇在离婚诉讼中曾认可房屋归陈远成所有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购房资金流向:2013 年 3 月 8 日,王悦账户向房产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支付 460,080 元首付款;2015 年 8 月起,王悦、陈远成账户持续向陈远峰还贷账户转账,金额与月供匹配,并于 2024 年 11 月提前还清贷款 。
跨国庭审记录:2017 年 9 月 6 日,林晓薇与陈远峰在国外法院的财产争议庭审中,曾同意将 “登记在陈远峰名下、实际属于陈远成的中国房产”,在两年后无偿转让给陈远成 。
房屋权属变更:一号房屋 2013 年登记在陈远峰名下,2024 年 11 月过户至陈远成名下 。
案件分析
(一)借名买房的认定依据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断借名买房是否成立,需综合考虑出资情况、房屋使用、权属约定等因素 。本案中,陈远成夫妻不仅支付了首付款,还持续承担房贷,且林晓薇曾在跨国庭审中认可房屋归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借名买房事实 。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边界
虽然一号房屋购于婚姻存续期间,但实际出资和还贷均由陈远成夫妻完成,陈远峰未投入资金,且林晓薇已明确知晓房屋非夫妻共有。因此,该房屋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所得、共同出资” 的构成要件 。
(三)证据效力的博弈
林晓薇主张分割房产,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推翻借名买房事实。相反,陈远成夫妻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以及林晓薇在跨国庭审中的陈述,形成了压倒性的证据优势 。这体现了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在诉讼中的关键作用。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林晓薇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是:陈远成夫妻实际出资购房并还贷,林晓薇曾认可房屋归属,借名买房关系成立;一号房屋过户至陈远成名下符合法律规定,林晓薇要求确认共有并分割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
案件启示
(一)借名买房需谨慎
借名买房存在极大风险,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保留出资、还贷等证据。否则,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确认产权的困境 。
(二)跨国诉讼记录成 “双刃剑”
在涉及跨国财产纠纷时,国外庭审中的陈述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发言需谨慎,避免因一时妥协,在后续诉讼中陷入被动 。
(三)夫妻财产约定要书面化
对于大额财产,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归属。若无法达成一致,保留出资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离婚时陷入财产分割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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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