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称独自出资建房,三姐妹主张均分遗产,法院咋判?北京房产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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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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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世后,四套拆迁安置房成了兄弟姐妹争夺的焦点。长子坚称房屋由自己出资翻建,三个姐妹则主张均等继承,连已离婚的前儿媳都卷入其中。法院如何在复杂的建房纠纷与继承规则间找到平衡点?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财产背景

赵永强与孙玉兰是夫妻,育有一儿三女,分别为长子赵文斌、长女赵文娟、次女赵文丽、三女赵文芳 。赵永强于 2011 年 6 月 4 日离世,孙玉兰在 2013 年 6 月 20 日也因病去世 。赵文斌与前妻李梅于 1981 年 2 月 21 日结婚,2003 年 9 月 3 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

2011 年,赵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M院面临拆迁。赵永强作为被拆迁人,与甲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获得拆迁补偿、补助、奖励等共计 1654681 元,并选购 4 套期房(总面积 318.52 平方米),购房总价款 933996 元 。后因房源变化,部分房屋进行了换购,其中 1 套房屋产权变更至赵文斌名下,另外 3 套房屋(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因继承纠纷尚未交付 。此外,拆迁还产生安置房延期违约金和周转费共计 1808811.80 元,已全部由赵文斌领取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赵文娟、赵文丽、赵文芳):

请求判决一号、二号、三号房屋由四兄妹法定继承并分割;

要求赵文斌返还侵占的拆迁安置房延期违约金和周转费,由四兄妹共同继承分割;

理由:M院房屋主要由父母出资建造,姐妹三人也有资金和劳动投入,赵文斌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遗产;已变更至赵文斌名下的房屋属于父母生前赠与,剩余 3 套应作为遗产分割 。

被告抗辩(赵文斌):

M院房屋均由自己出资翻建,父母和姐妹未作贡献,拆迁利益应归自己所有;

延期违约金和周转费按面积计算,且由自己办理领取,与姐妹无关;

姐妹三人婚后已搬离,未对家庭财产形成贡献 。

第三人主张(李梅):

M院第三次翻建房屋时,自己与赵文斌用养牛收入出资出力,要求分得拆迁所得份额;

离婚时虽分得其他财产,但不影响对 M院拆迁利益的主张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屋权属与拆迁文件:M院被拆迁人、产权人均登记为赵永强,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也以赵永强名义签订 。赵永强生前出具《房屋产权变更申请承诺书》,将 1 套房屋产权变更至赵文斌名下,其余 3 套因继承人意见不一,暂未交付 。

建房争议:各方均主张自己对房屋翻建有出资出力,但都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赵文娟等姐妹称父母主导建房,自己也有贡献;赵文斌和李梅则强调是二人出资 。

既往判决:2015 年法院曾判决赵文斌返还部分遗产折价补偿款,但当时因安置房未建成,未处理房屋分割及延期违约金、周转费 。

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M院被拆迁房屋登记在赵永强名下,且拆迁档案未显示其他人权益,因此被拆迁房屋及拆迁所得利益(除已明确赠与赵文斌的房屋)应认定为赵永强与孙玉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遗产范围 。

(二)建房出资举证困境

虽然赵文斌、李梅及三姐妹都声称对房屋翻建有贡献,但均未能提供出资凭证、协议等有效证据。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法院无法确认他们对房屋享有份额,故仍以登记权属认定财产归属 。

(三)赠与行为的效力

赵永强生前将 1 套房屋产权变更至赵文斌名下,三姐妹对此表示认可,该行为符合赠与要件,应认定为有效赠与,该房屋不再作为遗产分割 。剩余 3 套房屋因未完成交付和产权登记,且继承人存在争议,应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 。

(四)延期违约金与周转费分配

因 1 套房屋已赠与赵文斌,法院酌定该房屋对应的延期违约金、周转费归其所有。剩余款项作为遗产,由四兄妹均等继承,体现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的规定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二号、三号房屋的权利义务,由赵文娟、赵文丽、赵文芳、赵文斌各自继承 25% 份额;

赵文斌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分别给付赵文娟、赵文丽、赵文芳安置房延期违约金及周转费各 339152 元 。

该判决既尊重了已发生的赠与事实,又依法保障了各继承人对剩余遗产的平等权益。

案件启示

(一)财产权属以登记为重要依据

家庭共同建房或财产登记时,务必明确权属关系。若存在实际出资与登记不符的情况,应及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后续纠纷 。

(二)保留关键证据至关重要

涉及出资、赠与等行为,一定要保留转账记录、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本案中因各方举证不足,导致建房贡献难以认定,影响了主张的成立 。

(三)法定继承遵循平等原则

除非有遗嘱或存在法律规定的多分、少分情形(如尽主要赡养义务、丧失劳动能力等),同一顺序继承人通常均等分配遗产。主张多分或少分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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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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