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擅自转移遗产房,会改变遗嘱继承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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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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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遗嘱的真实性与效力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当夫妻合立遗嘱约定房屋继承归属,子女却对遗嘱提出质疑,甚至启动笔迹鉴定程序,法院将如何依据法律作出公正裁决?这起房屋继承案件,为我们揭示了复杂家庭财产纠纷背后的法律逻辑。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财产背景

陈建国与林秀兰系夫妻,二人共育有六名子女,分别为长女陈慧、次女陈芳、三女陈琳、四女陈燕、长子陈明、次子陈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建国与林秀兰共同购置一号房屋,并登记在陈建国名下 。2022 年 10 月 9 日,陈建国去世,该房屋的继承问题引发家庭矛盾。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林秀兰):

请求判令一号房屋由自己继承所有;

理由:2022 年 9 月 26 日,自己与陈建国设立共同遗嘱,明确约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继承对方名下的房屋份额。因部分子女对继承事宜存在异议,导致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故诉至法院寻求解决 。

被告抗辩:

陈慧、陈燕:

认定一号房屋属于陈建国与林秀兰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建国去世后,其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同时主张陈明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于 2022 年 10 月 15 日将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存在侵吞遗产、伪造遗嘱的行为,陈明应丧失继承权;

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一号房屋,自己应继承房屋份额的十二分之一 。

陈芳、陈琳、陈明、陈磊:认可遗嘱内容,支持林秀兰的诉讼请求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屋权属:一号房屋登记在陈建国名下,且系陈建国与林秀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遗嘱证据:2022 年 9 月 26 日,陈建国、林秀兰共同立下遗嘱,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号房屋,若一方先行离世,其对应的房屋份额归另一方继承 。林秀兰表示,遗嘱上陈建国的签字、捺印及部分字迹由陈建国完成,其余内容由自己书写 。

鉴定情况:陈慧申请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鉴定过程中,因检材上 “陈建国” 签名字迹为楷书体,样本上签名字迹为行书体,两者形体特征不一致,且缺少 2022 年和 2023 年的 “陈建国” 签名字迹样本;同时,检材上遗嘱内容字迹与林秀兰书写字迹样本书写特征既有相同点也有差异点,且比对检验所需的样本数量不足 。多家鉴定机构因此对遗嘱上陈建国签名字迹及遗嘱内容是否为林秀兰亲笔书写均不予受理或无法作出评定。仅确认遗嘱内容字迹与陈磊字迹并非同一人所写。

特殊情况:一号房屋已于 2022 年 10 月 15 日转移登记至陈明名下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在本案遗嘱继承纠纷中,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的一方,即林秀兰承担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证明责任 。虽然因检材缺失、比对检验条件不充分等客观原因,鉴定机构未能对遗嘱上陈建国签名字迹及林秀兰书写字迹作出明确评定,但林秀兰提交的遗嘱从形式上看,并无明显违反遗嘱形式要件的瑕疵,且部分子女对遗嘱真实性予以认可,应认定林秀兰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反观陈慧、陈燕,虽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却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该遗嘱真实性的确凿反证。因此,法院依法认定陈建国与林秀兰所立的共同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二)遗产范围界定

一号房屋属于陈建国与林秀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陈建国去世后,其在该房屋中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转化为遗产 。依据合法有效的共同遗嘱约定,该部分遗产应由林秀兰继承。

(三)法律责任辨析

陈明擅自将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的行为,涉及对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的潜在侵害。陈慧、陈燕若认为自身权益因此受损,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但在本案关于遗嘱效力及房屋继承的认定中,该行为并不影响遗嘱的有效性及基于遗嘱所确定的房屋继承归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一号房屋由林秀兰继承所有 。该判决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夫妻共同遗嘱的意愿,依法保障了林秀兰的合法继承权,同时也为后续可能存在的其他争议指明了合法解决途径,维护了继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与公正性。

案件启示

(一)规范订立遗嘱,确保效力无虞

订立遗嘱时,为最大限度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建议优先选择公证遗嘱形式。若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形式,务必严格遵守《民法典》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对遗嘱订立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留存完整证据链。

(二)注重证据留存,应对潜在纠纷

无论是主张遗嘱真实性的一方,还是对遗嘱持有异议的当事人,都应重视证据的收集与留存 。主张遗嘱真实的一方,除遗嘱本身外,还应妥善保存立遗嘱过程中的草稿、沟通记录、见证人的相关信息等证据;对遗嘱有异议的当事人,在发现遗嘱存在问题时,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收集反证,避免因证据不足在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遵守法定程序,避免激化矛盾

在遗产处理过程中,全体继承人务必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任何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转移、隐匿遗产的行为,不仅可能面临被认定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还会严重伤害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激化家庭矛盾。当遗产分割出现争议时,建议优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应及时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护自身权益。

遗产继承纠纷不仅关乎财产分配,更涉及家庭情感。若您在遗嘱订立、遗产继承等方面存在法律困惑,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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