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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座承载家族记忆的老宅院,在父母离世后,成为兄弟姐妹间矛盾的导火索。有人主张出资建房应多分,有人坚持平均分配,还有人对房屋归属提出异议。面对复杂的继承纠纷,法院如何依据法律划定权益边界?这场房产争夺战背后,藏着许多值得关注的法律要点。
案情梳理
(一)人物关系与房产背景
赵建国与孙芳是夫妻,婚后育有赵晓梅、赵晓东、赵晓辉、赵晓峰四个子女 。孙芳于 1993 年 4 月 1 日报死亡,赵晓峰于 2013 年 3 月 9 日死亡,赵建国于 2020 年 2 月 8 日死亡 。赵晓峰与李婷是夫妻,育有一女赵小雨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 XX 号院的房屋,成为各方争议的核心。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赵晓梅):
要求判令 XX 号院内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归自己所有;
理由:自己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建房时也有出资,理应多分遗产 。
被告抗辩:
赵晓东:认可亲属关系和房屋遗产事实,但不同意给赵晓梅多分,最多给八分之一份额 。
赵晓辉:同意平均分配遗产,支持赵晓东的意见 。
赵小雨、李婷:西房一大间是赵晓峰和李婷出资建设,不同意分割;其他房屋作为遗产可平均分割 。若分配给赵晓梅份额,不同意其居住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屋建设情况:
1978 年,赵建国申请盖北房 3 间;1989 年,翻盖为北房 4 间。
赵晓峰结婚时,加盖西房两间(现为一大间)。
2003 年,赵建国申请建设南房 3 间半 。
各方对西房和南房的建设、出资存在争议:赵晓梅、赵晓辉主张南房由三人出资建设;赵晓东、李婷称因建设南房拆除了赵晓峰和李婷的部分房屋,所以二人未出资 。李婷称西房由其与赵晓峰建设,赵晓梅则主张赵建国有 2000 元出资,但无证据支持 。
争议证据:
李婷提交 2013 年 5 月 9 日的 “证明”,称赵建国同意将南房两间(实际指西房一大间)分给赵小雨 ,但赵晓梅、赵晓东、赵晓辉均否认签字真实性 。
赵晓梅提交 “证明”,内容为自己提供北房建房木料,南房由三人各出资 1 万元建设 ,赵晓辉认可签字,但其他当事人认为所有人均有出资出力 。
房屋现状:法院现场勘验发现,院内有北房四间、南房三间半、西房一大间,李婷、赵小雨、赵晓东实际居住在院内 。
案件分析
(一)继承方式与顺序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赵建国与孙芳的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孙芳去世后,赵晓梅、赵晓东、赵晓辉、赵晓峰有权继承其遗产;赵晓峰死亡后,其应继承孙芳的遗产份额由妻子李婷、女儿赵小雨继承 。赵晓峰先于赵建国死亡,其应继承赵建国的遗产份额,由女儿赵小雨代位继承 。
(二)遗产范围界定
北房四间:属于赵建国与孙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去世后,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
南房三间半:建设时孙芳已去世,由赵建国申请,赵晓梅、赵晓东、赵晓辉出资。考虑到建设时对李婷、赵晓峰原有房屋的拆除,以及李婷、赵小雨长期居住并维护房屋等因素,应综合判定其归属 。
西房一大间:未经审批建设,不具备确认所有权的条件 。且无充分证据证明赵建国出资,应认定为李婷、赵晓峰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 。
(三)遗产分配比例确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一般应均等分配 。赵晓梅虽主张尽主要赡养义务且建房出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在其他继承人反对的情况下,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各方情况,确定遗产按均等原则分配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赵晓梅对 XX 号院内北房四间及南房三间半的房屋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
案件启示
(一)提前规划遗产分配
订立遗嘱是避免继承纠纷的有效方式 。通过遗嘱,被继承人可以明确财产分配方案,减少亲属间的矛盾。遗嘱应采用法定形式,如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等,并确保内容清晰、合法 。
(二)保留关键证据
在涉及建房出资、赡养义务履行等情况时,务必保留相关证据 。如出资凭证、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在纠纷发生时,能有力支撑自己的主张,维护合法权益。
(三)了解特殊财产处理
对于未经审批建设的房屋等特殊财产,在继承时需谨慎处理 。此类财产可能存在产权不明确等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分割不当引发新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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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