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手握遗嘱继承房产,亲生子女为何分不到?房产继承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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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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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套承载着家族记忆的房屋,因一份自书遗嘱引发家庭纷争。亲生女儿主张法定继承,继子拿出遗嘱抗辩,法院将如何裁决这场房产继承纠纷?背后又藏着哪些法律要点?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 赵明远与前妻李淑兰育有两女,长女赵晓琳、次女赵晓燕 ,二人离婚后女儿由李淑兰抚养。赵明远随后与周慧敏再婚,周慧敏带着儿子孙宇与赵明远共同生活,孙宇由赵明远抚养成人 。赵明远于 2017 年去世,周慧敏于 2019 年去世。

争议财产:

一号房屋(海淀区金沟河路 x 号),1998 年赵明远购买的单位公房,2006 年取得产权证;

二号房屋(崇文区 x 号),2000 年周慧敏购买的直管公房,2001 年取得产权证 。这两套房屋成为亲属间争夺的焦点。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赵晓琳、赵晓燕):

请求分割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

认为自己作为亲生子女,对父亲赵明远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 。理由:赵明远离婚后虽再婚,但自己作为亲生女儿,应与继子平等继承父亲遗产。

被告抗辩(孙宇):

称赵明远 2010 年立有自书遗嘱,明确 “所有财产留给配偶周慧敏”,应按遗嘱执行;证据:经司法鉴定,遗嘱签名为赵明远本人书写,法律效力明确。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嘱效力:2010 年自书遗嘱经鉴定,签名真实有效,内容明确指向配偶周慧敏为唯一继承人;

财产性质:两套房屋均为赵明远与周慧敏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 。

案件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范围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赵明远去世后,其享有的每套房屋 50% 份额作为遗产处理。

(二)遗嘱效力优先原则

赵明远的自书遗嘱符合《民法典》第 1134 条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的形式要件,且经司法鉴定确认真实性。遗嘱明确将个人财产留给配偶周慧敏,属合法有效的单方法律行为,优先于法定继承 。周慧敏去世后,其继承的财产由儿子孙宇法定继承。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归孙宇继承所有;

二号房屋归孙宇继承所有 。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需注重形式与内容

自书遗嘱需严格遵循 “亲笔书写 + 签名 + 日期” 三要素,建议同步保留笔迹鉴定、见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效力争议 。本案中,孙宇通过司法鉴定锁定遗嘱真实性,是胜诉关键。

(二)再婚家庭财产需提前规划

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去世后,需先析出配偶份额,剩余部分才能作为遗产。建议通过夫妻财产协议、遗嘱明确各自份额,减少再婚家庭继承矛盾 。

(三)法定继承 vs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即使是亲生子女,若被继承人通过合法遗嘱排除其继承权,法院亦不予支持。本案中,赵晓琳和赵晓燕因未提供反证推翻遗嘱,最终未能获得房产继承权 。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会给家庭带来冲击。对于再婚家庭而言,提前做好财产规划至关重要。如果你也面临类似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为自己的权益保驾护航!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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