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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自书遗嘱,一套房产,在再婚家庭的遗产继承中引发激烈争议。儿子凭遗嘱主张继承,继母却质疑遗嘱真实性。这场房产争夺战,法院如何依据法律和证据定分止争?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 张建国与李梅是夫妻,育有一子张伟。张建国于 2000 年离世,此后李梅独自抚养儿子。2022 年 3 月 21 日,李梅与赵刚登记再婚,二婚后未生育子女。2023 年 8 月 23 日,李梅因病去世,其父母早已离世 。
争议财产:一号房屋,登记在李梅名下,系其婚前通过拆迁安置所得,2017 年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张伟):要求一号房屋由自己继承所有,依据是李梅 2023 年 7 月 15 日所立自书遗嘱,该遗嘱明确所有财产由张伟继承,且李梅立遗嘱时意识清醒,遗嘱真实有效 。
被告抗辩(赵刚):质疑遗嘱真实性,认为无法确定是李梅所写,遗嘱形式不合法,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反对张伟单独继承一号房屋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嘱证据:张伟提交李梅自书遗嘱及视频。遗嘱列明一号房屋等财产,指定由张伟单独继承;视频中李梅手持遗嘱,表明将名下财产归张伟所有 。
房产信息:一号房屋源于 2010 年拆迁安置,购房款从李梅拆迁补偿款中支付,登记在李梅个人名下,属婚前个人财产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认定
李梅的自书遗嘱符合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的法定形式,结合视频中其意识清晰的陈述,能够确认遗嘱为真实意思表示 。赵刚虽质疑,但未申请笔迹鉴定,法院依法认定遗嘱有效。
(二)财产权属的界定
一号房屋属李梅婚前个人财产,根据生效遗嘱,应全部由张伟继承 。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张伟继承。
案件启示
(一)规范订立遗嘱是关键
自书遗嘱需严格遵循法定形式,建议全程录像留存证据,必要时进行公证,避免因形式瑕疵引发效力争议 。
(二)财产权属要清晰
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需明确区分,涉及房产等重要财产,应保留相关凭证,避免继承纠纷 。
(三)证据留存不容忽视
主张权利时必须提供有效证据,如遗嘱、视频资料等,能够有力支撑自身诉求,否则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
(四)再婚家庭财产规划早安排
再婚夫妻应提前通过协议或遗嘱约定财产分配,平衡各方利益,减少继承纠纷对家庭关系的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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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