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遗产律师答疑:回迁房登记在继母名下,继子女份额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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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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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历经拆迁、回迁、多次诉讼的房屋,在家庭重组与遗产继承的交织下,成为多代人争议的焦点。当拆迁利益遇上再婚家庭的复杂关系,法院如何依据既有协议与法律规定,划定各自主张的 “份额边界”?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脉络

亲属关系: 赵志远与孙淑芬育有一子五女,长子赵建强、长女赵晓梅、次女赵晓兰、三女赵晓春、四女赵晓芝、五女赵晓香 。赵建强与被告周丽娟均为再婚,赵建强再婚前有一子赵明(原告赵明辰之父,2010 年去世),周丽娟再婚前有一子周宇 。赵志远于 2020 年去世,赵建强于 2017 年去世,孙淑芬于 2015 年去世 。

争议财产:位于北京市平谷区的 202 号房屋(回迁房),建筑面积 68.86 平方米,登记在周丽娟名下,系赵建强 2005 年自有房屋拆迁后回迁所得 。

(二)争议焦点与历史诉讼

原告主张(赵明辰):

根据之前民事调解书,其对 202 号房屋享有 12.5% 份额,现房屋已具备上市条件,要求周丽娟按评估价值 25727 元 / 平方米支付折价款 。

被告抗辩:

周丽娟、周宇:认可份额但认为评估单价过高(主张按 2.2 万元 / 平方米计算),称超出回迁安置面积的部分(2.056 平方米)系自己补款购买,不应纳入分割范围 ;

赵晓梅等五姐妹:同意按评估报告的比较法单价(26634 元 / 平方米)计算,要求按 2.5% 份额获得折价款 。

关键事实:

拆迁与回迁:2016 年赵建强签订拆迁协议,回迁房应享受安置面积 66.804 平方米,实测面积 68.86 平方米,周丽娟于 2022 年补交房款 41120 元 ;

份额确认:经法院调解,202 号房屋份额明确为周丽娟 62.5%、周宇 12.5%、赵明辰 12.5%、五姐妹各 2.5% ;

评估结论:2023 年评估报告认定房屋市场价值 1771561 元,单价 25727 元 / 平方米 。

案件分析

(一)共有份额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协商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时可折价分割 。本案中,各方通过生效调解书明确了房屋份额,形成合法有效的共有关系,周丽娟作为房屋登记权利人,需按比例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款 。

(二)评估报告的证据效力

评估机构由法院依法选定,报告综合考虑市场因素,程序合法、结论客观 。被告虽对单价有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采信评估结果,确保分割价值的公平性 。

(三)面积差价款的分担逻辑

回迁房实测面积超出应享受安置面积的 2.056 平方米,虽由周丽娟补款,但该面积对应的市场价值已纳入整体评估,且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在拆迁补偿中已享受相关利益,故补款 41120 元应由全体共有人按份额分担,体现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

裁判结果

折价款计算:

赵明辰(12.5% 份额):1771561 元 × 12.5% = 215439 元

赵晓梅等五姐妹(各 2.5% 份额):1771561 元 × 2.5% = 44289.03 元(扣除补款分担后实得 43087.8 元)

周宇(12.5% 份额):215439 元

费用分担:评估费 6929 元、面积差价款 41120 元,按份额比例由全体共有人分担 。

案件启示

(一)共有财产分割:协议优先,法定补充

家庭共有财产分割中,若已有生效法律文书明确份额(如调解书、判决书),可直接作为执行依据,避免重复诉讼 。本案中,法院基于前期调解协议快速划定权利边界,体现了 “尊重合意” 的裁判原则 。

(二)评估报告:专业证据的关键作用

涉及房产价值争议时,委托法院摇号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具有更高公信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需提供反证,仅凭主观判断难以推翻专业结论 。

(三)权利义务对等:补款与收益同步考量

拆迁房超出安置面积的补款,若由部分共有人垫付,分割时需从整体价值中扣除或按份额分担,避免 “只享收益不担成本” 的失衡。本案中法院要求补款按比例分担,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

(四)再婚家庭继承:提前规划减少纠纷

再婚家庭涉及继子女、原生子女的继承问题,建议通过遗嘱、家庭协议明确财产分配,尤其对拆迁房等政策性财产,需细化份额与补偿规则,降低后续争议风险 。

这场历时六年的纠纷最终尘埃落定,核心启示在于:家庭财产分割既要尊重法律文书的既判力,也要兼顾公平原则。当共有关系复杂时,保留关键证据(如拆迁协议、调解笔录、评估报告)是维权的重要保障。如果你面临类似问题,及时固定权利凭证并咨询专业律师,能有效避免陷入漫长的诉讼拉锯战。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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