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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单位集资房,十年间房价翻数倍,卖家以买家无购房资格为由要求解约。买家已付款入住多年,法院究竟会保护哪一方?这起案件揭开限购时代借名买房的法律真相!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购房背景
人物关系:陈建安、吴玉珍是夫妻,林宇轩为购房方,三人因房产交易产生纠纷 。
购房经过:2009 年 10 月,陈建安所在单位组织集资建房,他获得一号房屋(位于昌平区)的购买资格 。同年 10 月 15 日,陈建安、吴玉珍与林宇轩签订《集资建房权利转让协议书》,约定以 7 万元转让购房资格,由林宇轩承担后续购房款及费用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陈建安、吴玉珍):
要求解除 2009 年签订的《集资建房权利转让协议书》;
判令林宇轩腾空并交付一号房屋;
由林宇轩承担诉讼费。理由是林宇轩无购房资格,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此前林宇轩起诉过户时,在庭审中自认无购房资格并撤诉,让他们认为协议已无法执行。
被告抗辩(林宇轩):
不同意解除协议,称 2011 年北京限购前已签订合同,且自己当时具备购房资格,是陈建安夫妇因房价上涨拒不配合过户 ;
虽目前无购房资格,但符合相关规定可过户,解除合同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
提出反诉,要求陈建安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诉讼中撤回部分反诉请求) 。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合同签订与履行:
2009 年 10 月 15 日,陈建安与甲公司签订《集资购房销售合同》锁定房号,同日与林宇轩签订转让协议 。
林宇轩 2009 年支付转让金 7 万元、首付款 234949 元,2010 年陈建安贷款 35 万元,此后一直由林宇轩偿还 。
房屋使用与产权:
2011 年 7 月,林宇轩办理入住并居住至今 。
2012 年 12 月,房屋登记在陈建安名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且存在抵押登记 。
政策与资格:2011 年 2 月北京出台限购政策;截至 2020 年 11 月,林宇轩家庭无北京购房资格,但名下无房 。
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陈建安、吴玉珍与林宇轩签订的《集资建房权利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陈建安夫妇不能以房价上涨或对方资格问题随意毁约。
(二)限购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时间线关键:合同签订、付款、还贷均发生在限购政策出台前,林宇轩已实际占有房屋多年,属于限购前已订立合同并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形 。
利益平衡考量:若解除合同,林宇轩将面临 “钱房两空”,而陈建安夫妇可能因房价上涨获取不当利益,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
特殊处理依据:虽林宇轩当前无购房资格,但他愿意偿还贷款解除抵押、承担过户税费,法院从维护交易稳定出发,支持其过户请求 。
裁判结果
林宇轩在判决生效 7 日内,代陈建安向银行偿还一号房屋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陈建安与银行在贷款清偿后 5 日内,协助林宇轩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手续;
抵押权注销后 5 日内,陈建安协助林宇轩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其名下,过户税费由林宇轩承担;
驳回陈建安、吴玉珍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启示
(一)借名买房需谨慎
即使合同有效,也可能因政策变化、产权人反悔等产生纠纷。建议签订详细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必要时进行公证 。
(二)政策变动影响交易
购房受限购、贷款等政策影响大,交易前需充分了解政策。若遇政策调整导致合同履行困难,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平衡解决方案 。
(三)诚信履约是根本
本案中卖家因房价上涨试图毁约,最终败诉。市场波动不应成为违背契约精神的借口,遵守合同约定才能避免法律风险 。
(四)及时维护合法权益
发现对方可能违约时,应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问题。像林宇轩坚持主张权利,最终保障了自己的权益 。
借名买房纠纷复杂多变,遇到类似问题别慌张!咨询专业律师,用法律武器守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避免陷入房产纠纷的 “泥潭”。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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