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多次扩建,拆迁后怎么分割遗产?北京遗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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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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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基地拆迁换来四套新房和百万补偿,本是喜事一桩,却让一家人反目成仇。子女们为争遗产对簿公堂,拆迁利益究竟该如何分割?法院又会依据什么作出判决?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揭开农村房屋拆迁继承纠纷的法律真相。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亲属关系:林国强与李素兰育有三个子女,儿子林大海(2013 年离世)、女儿林晓梅、林晓芳 。林大海与王秀兰婚后生下林小勇(1996 年去世)、林小刚、林小强。1992 年林国强去世,2015 年李素兰也离开了人世 。

 

房产与拆迁:位于延庆区的老宅原登记在林大海名下,院内 1970 年建成的四间北房,由林国强、李素兰夫妻和子女共同建造。此后多年,林大海一家陆续在院内加盖多间房屋。2017 年,老宅所在区域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拆迁,王秀兰与甲公司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获得 765467 元补偿款和四套安置房(一号房屋 92.1 平方米、二号房屋 76.92 平方米、三号房屋 76.67 平方米、四号房屋 77.03 平方米) 。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林晓梅、林晓芳):要求分割登记在林国强、李素兰名下的四间北房对应的全部拆迁利益,包括补偿款和安置房,按法定继承份额进行分配 。她们称母亲在世时曾口头承诺,拆迁后会给姐妹俩每人一套房,且王秀兰也同意过,但后来王秀兰反悔。

 

被告答辩(王秀兰、林小刚、林小强):

 

承认按法定继承处理,但认为 2017 年签订的分房协议无效,因为协议未经林小刚、林小强同意,且所涉财产并非王秀兰一人所有 。

 

强调四间北房是全家共同建造,建房时林晓梅已工作,林晓芳虽未成年但也出力,林大海夫妻同样对建房有贡献,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

 

指出林晓梅、林晓芳户口早已迁出本村,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享有宅基地相关权益,且拆迁利益中只有四间北房的地上物价值属于遗产 。

 

提出王秀兰作为丧偶儿媳,在李素兰晚年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

 

(三)关键证据与事实

 

房屋建造与变更:1970 年建成四间北房后,1995 年林大海夫妻在西侧加盖两间;2001 - 2005 年间,林小刚、林大海等人又多次扩建房屋,将院落分为南北两院,拆迁时南北院分别由王秀兰和林小刚占有使用 。

 

拆迁协议与补偿:王秀兰签订的协议显示,宅基地面积 386.85㎡,房屋建筑面积 339.74㎡,选择房屋安置补偿,预选安置房总面积 315㎡,获得各类补偿、补助及奖励费合计 2716827 元,扣除安置房预扣款后,实际取得 765467 元 。

 

户口与宅基地:拆迁时宅基地使用权认定为归王秀兰,户内常住人口为她和林小强等人,林晓梅、林晓芳户口已迁出 。

 

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的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 1122 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1970 年建造的四间北房属于林国强与李素兰夫妻共同财产,在林国强 1992 年去世后,其一半份额作为遗产由李素兰、林大海、林晓梅、林晓芳继承;林大海去世后,他从父亲处继承的份额再由其继承人分配;李素兰 2015 年去世,其遗产由剩余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

 

(二)继承人资格与份额计算

 

代位继承与特殊情形:林大海先于李素兰去世,林小刚、林小强通过代位继承,有权继承林大海应得的份额 。同时,王秀兰作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依据《民法典》第 1129 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配 。

 

具体份额核算:经计算,林晓梅、林晓芳各自对四间北房享有 37/128(约 28.9%)的继承份额 。

 

(三)拆迁利益的分割规则

 

宅基地使用权问题:依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以 “户” 为单位,不属于可继承财产 。林晓梅、林晓芳因户口迁出,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此不能分割基于宅基地面积获得的安置房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

 

可继承部分认定:拆迁利益中,只有四间北房对应的房屋重置成新价属于遗产范围,可由继承人按份额分割 。经核算,该部分价值为 193348 元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王秀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给付林晓梅、林晓芳每人拆迁安置补偿款 55878 元(193348 元 ×28.9%) ,驳回了姐妹俩要求分割全部拆迁利益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拆迁:产权与户口至关重要

 

农村宅基地实行 “一户一宅”,户口是否在本村、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直接影响能否享有宅基地相关权益。拆迁时,非本村户口的继承人,通常只能继承房屋地上物价值,无法获得宅基地补偿 。

 

(二)遗产分配:尽孝多少有影响

 

像本案中王秀兰这样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依法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配。这提醒人们,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要求,也会在遗产分配时得到法律认可 。

 

(三)协议签订:共有人同意是关键

 

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协议,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才有效。口头承诺或部分人签订的协议,很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建议签订书面协议并公证 。

 

(四)提前规划:遗嘱避免纠纷

 

为防止家庭因遗产产生矛盾,建议老人提前订立遗嘱,明确财产分配方案。订立遗嘱时要注意形式规范,确保法律效力,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 。

 

拆迁带来财富,也考验着亲情。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如果你有相关法律疑问,欢迎留言咨询,专业律师为你答疑解惑!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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