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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常常因复杂的家庭关系和财产背景引发,下面这个涉及公房的继承案例,就因工龄优惠的遗产认定问题,在一家五代人中掀起波澜。
一、案情梳理:五代同堂的房产继承之争
张建国与李淑兰是夫妻,二人共育有五名子女,分别是长女张秀英、长子张大海、次子张长河、三子张山川、四子张和平。1976 年,张建国离世;2012 年,李淑兰也不幸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立下遗嘱。
张秀英在 1998 年去世,其配偶为陈永年,二人育有子女陈志强、陈美丽(陈美丽于 2019 年去世);张山川于 2016 年去世,他的配偶是王芳,女儿叫王子涵。
1995 年 12 月,李淑兰与甲公司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以标准价购入石景山区苹果园一号房屋(该房屋最初登记在李淑兰名下)。购房时,使用了张建国 25 年、李淑兰 20 年的工龄折扣。2012 年 10 月,李淑兰将房屋过户给张山川;张山川去世后,房屋产权由其妻王芳取得。2021 年 4 月,王芳以 373 万元的价格出售了该房屋。
原告张和平认为,自己作为长期居住人且丧失劳动能力,对售房款享有继承权,要求分得 120 万元。被告王芳、王子涵则抗辩,称房屋是李淑兰的个人财产,过户手续合法合规,而且原告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其余被告中,张长河支持张和平的诉求,张大海表示听从法院判决,陈永年、陈志强等人主张依法继承。
二、案件分析:三大争议焦点的法律拆解
在这起案件中,有三个关键争议点,我们从法律角度来逐一拆解:
(一)工龄优惠是否构成遗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按标准价购买公房时,通过折算已死亡配偶工龄而获得的政策性福利,其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认定为遗产。在本案里,张建国工龄优惠占房屋价值的 15%,这部分价值(373 万 ×15% = 55.95 万元)应作为张建国的遗产进行处理。
(二)继承顺序与份额如何计算?
张建国的遗产应由配偶李淑兰及五名子女共同法定继承,每人可分得 55.95 万 ÷6 = 9.325 万元 。张秀英所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陈永年、子女陈志强、陈美丽及母亲李淑兰转继承;陈美丽去世后,她的份额由配偶刘建军、儿子刘明明代位继承。张山川的份额,则由配偶王芳、女儿王子涵继承。由于李淑兰在去世前已对房产进行处置,其继承份额视为已处理完毕。
(三)原告多分诉求为何未获支持?
原告以丧失劳动能力为由主张多分遗产,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生活特殊困难,或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规定,“特殊困难” 需要有医疗证明等客观证据来支撑,仅仅依据户籍登记或居住事实,不足以成为多分遗产的理由。
三、裁判结果:精准量化各继承人权益
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明确了王芳需向各继承人支付的款项:
向张和平、张大海、张长河各支付 9.325 万元;
向王子涵支付其继承张山川的份额 4.6625 万元;
向陈志强支付 2.33125 万元;陈美丽原份额 1.08333 万元,由刘建军、刘明明各继承 0.541665 万元。
四、案件启示:公房继承的三大实务要点
这起案件为我们处理公房继承问题提供了重要启示,有三个实务要点需要重点关注:
(一)工龄优惠:被忽视的遗产构成要素
在购买公房时使用已死亡配偶的工龄,这并非单纯的福利政策。其对应的财产价值属于遗产范围。继承人一定要留存好购房合同、工龄折算证明等重要文件,防止因对政策理解有误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二)证据链构建:赡养义务与特殊情形的证明标准
如果想要主张多分遗产,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生活特殊困难” 需要医疗鉴定、低保证明等材料;证明 “尽主要赡养义务” 可以通过居委会证明、医疗费用单据、证人证言等进行佐证。只有口头陈述,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
(三)公房流转:过户登记不当然排除继承权
即便房产已经登记在某人名下,若在取得过程中涉及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益,比如工龄折扣、原公房使用权等,其他继承人依然可以主张相应份额。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重点审查购房时间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先后顺序,同时结合相关政策文件进行综合判断。
处理家庭房产继承问题,不能简单地认为 “登记即所有” 。我们要深入核查财产取得的历史背景与政策因素,尤其是涉及公房、房改房等特殊类型房产时,更要结合时代背景分析工龄、职级等政策性福利的财产转化路径。必要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清楚继承脉络,以免因程序瑕疵或证据缺失,错失本应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