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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之间的房屋交易本应充满信任,可一旦出现纠纷,真相就如蒙上迷雾。今天要讲的这起案件,围绕一份 2005 年的房屋买卖协议,亲属间对簿公堂,究竟这份协议是真实意愿,还是伪造而成?法院又将如何抽丝剥茧,查明事实?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芳、刘明、刘悦
被告:孙杰
亲属关系:
第一代:刘建国与吴淑珍系夫妻,育有子女刘勇、刘芳、刘军、刘兰。刘建国于 2008 年 9 月 20 日离世,吴淑珍于 2010 年 4 月 9 日去世。
第二代:刘勇与赵芳系夫妻,育有子女刘明、刘悦;刘芳与丈夫育有子女刘森、刘瑶;刘兰与丈夫育有儿子孙杰。刘勇在 2017 年 1 月 10 日死亡。
第三代:刘明、刘悦、刘森、刘瑶、孙杰 。
(二)案件背景
2021 年 6 月 9 日,刘森、刘瑶起诉要求确认 2013 年 5 月 22 日刘芳、刘军、刘勇签订的《声明》无效。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孙杰提交一份协议,显示刘勇将一号院平房两间约 70 平方米卖给孙杰,价款 1 万元 。赵芳、刘明、刘悦认为协议上 “刘勇” 的签字及指纹系伪造,该协议不成立,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而孙杰坚称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
争议焦点
(一)2005 年 10 月 8 日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成立
原告赵芳、刘明、刘悦主张:协议上 “刘勇” 的签名及指纹均系伪造,协议并非刘勇真实意思表示,不成立。为此申请对签名及指纹进行鉴定,并提供刘勇在街道办事处签署相关文件时留存的签名及指纹作为比对样本 。
被告孙杰主张:协议是刘勇本人签字捺印,真实有效。还提交证人证言、其他案件判决书、相关声明及自己的户口本等证据,试图证明协议真实性及房屋归属 。
案件分析
(一)证据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比对样本均为刘勇在政府部门办理就业手续时所留,从办事规程和常理推断,这些样本应为刘勇本人签字捺印,且被告无法提供相反证据反驳,因此法院对样本予以采信 。而被告申请出庭的证人与被告存在战友关系,属于利害关系人,且证人对协议关键细节记忆模糊,仅凭证人证言难以证明协议真实性 。
(二)鉴定结论作用
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表明,诉争协议上 “刘勇” 的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签名处的指印与样本上的指印也不是同一人捺印形成 。该鉴定结论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直接证明协议并非刘勇本人签署 。
(三)其他证据关联性
被告提交的其他案件判决书未对诉争协议签名指纹的真实性作出认定,相关声明及户口本与诉争协议没有直接关联,无法证明协议真实有效 。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卖房人 “刘勇” 与买房人 “孙杰” 于 2005 年 10 月 8 日就一号院平房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成立 。同时,因被告主张协议真实却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相应的鉴定费用由被告孙杰负担 。
案件启示
(一)交易留痕很关键
无论是亲属间还是陌生人之间的房屋买卖,都要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交易过程中尽量留存视频、录音等证据,对签字、按手印等环节进行确认,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时无法证明交易真实性 。
(二)证据保存要妥善
涉及重要财产交易的文件、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要妥善保存。像本案中原告能提供政府部门留存的签字样本用于鉴定,对查明事实起到关键作用 。平时也要注意保存身份证、房产证等重要证件的复印件 。
(三)谨慎对待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在诉讼中虽有一定作用,但如果证人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会大打折扣。在交易过程中,如果需要证人,尽量选择无利害关系的中立第三方。
(四)及时维权很重要
发现自己的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中,如果原告没有及时起诉,可能会面临证据灭失、时间久远难以查明事实等问题,增加维权难度 。
房屋买卖协议纠纷背后,往往牵扯着巨大的利益。希望大家能从这起案例中吸取经验,在进行财产交易时谨慎行事,避免陷入纠纷。如果你在合同签订、财产交易等方面有法律困惑,欢迎随时咨询,专业律师将为你答疑解惑!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