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继承多份遗嘱矛盾,如何确定最终分配方案?房产继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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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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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嘱继承法律实践中,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的效力位阶争议,常与赡养义务履行程度等因素交织,形成复杂的遗产分配法律关系。本文将结合一起真实继承纠纷案件,从司法裁判视角解析遗嘱效力认定规则与遗产分配法律逻辑。

 

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晓薇

被告:林晓峰

第三人:林雨(林晓峰之女)

亲属关系:林建国与李淑芬系夫妻,育有一女林晓薇、一子林晓峰。林雨为林晓峰之女。李淑芬于 2014 年 10 月 17 日去世,林建国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去世 。

(二)案件背景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号房屋登记在林建国名下,原为林建国与李淑芬的夫妻共同财产。2013 年,二人分别立下公证遗嘱,将各自在一号房屋中的份额留给女儿林晓薇。然而,2018 年林建国将房屋赠与孙女林雨并完成过户,2015 年又立下自书遗嘱,将房屋留给儿子林晓峰,存款由林晓峰和林雨继承 。

李淑芬和林建国去世后,林晓薇要求按公证遗嘱继承房屋,却遭林晓峰、林雨拒绝。此前,法院已判定赠与合同中涉及李淑芬遗产部分无效。林晓薇遂起诉,要求分割一号房屋、父母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及房屋租金收益 。

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应按哪份遗嘱继承?

原告林晓薇主张:父母 2013 年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一号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

被告林晓峰、第三人林雨主张:林建国的公证遗嘱已被撤回,应按 2015 年自书遗嘱执行,房屋归林晓峰所有 。

银行存款是否可继承?

原告林晓薇主张:林建国名下 2015 年的 73 万余元存款,应有一半属于李淑芬遗产,应法定继承 。

被告林晓峰、第三人林雨主张:该存款已在林建国生前花完,且林晓薇主张已过时效,应按林建国遗嘱由二人继承 。

丧葬费、抚恤金如何分配?

原告林晓薇主张:要求分割林建国的丧葬费 5000 元、抚恤金 62694 元 。

被告林晓峰、第三人林雨主张:丧葬费已用于丧葬支出,抚恤金应按遗嘱继承,与林晓薇无关 。

房屋租金收益如何分割?

原告林晓薇主张:要求分割一号房屋的租金收益 。

被告林晓峰主张:租金已扣除供暖费,不应分割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林建国虽立有公证遗嘱,但后续将房屋赠与林雨并立下自书遗嘱,视为撤回了公证遗嘱中关于房屋的部分 。经鉴定,林建国 2015 年自书遗嘱确为其本人书写,因此一号房屋中林建国的份额应按自书遗嘱由林晓峰继承,李淑芬的份额仍按公证遗嘱由林晓薇继承 。

(二)财产范围的界定

银行存款:林晓薇主张的 73 万余元存款,根据银行流水显示已在林建国生前花销完毕,账户已注销,不存在可供继承的遗产 。且各方均认可无其他存款需分割,故其该项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

丧葬费与抚恤金:丧葬费用于丧葬支出,不属于遗产。林晓峰已举证证明丧葬费用由其承担,林晓薇未支付费用,故其要求分割丧葬费不合理 。抚恤金虽非遗产,但法院可参照遗产分配原则,结合各方情况酌情分配 。

(三)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

林晓薇和林晓峰均主张对方未尽赡养义务,但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充分。林晓薇的证人与她存在利害关系,证言证明力不足;林晓峰亦无确凿证据证明林晓薇未尽赡养义务 。因此,法院未依据赡养情况调整遗产分配比例 。

裁判结果

房屋归属与补偿:一号房屋归林晓薇所有,林晓薇向林晓峰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 1568470.5 元 。

租金收益分割:林晓峰向林晓薇支付房屋租金收益 47983.8 元 。

抚恤金分配:林晓峰向林晓薇支付抚恤金余额 15308 元 。

驳回林晓薇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需谨慎

公证遗嘱虽效力较高,但仍可被后续遗嘱撤回。建议定期更新遗嘱,确保意愿准确表达;订立多份遗嘱时,注意内容一致性,避免矛盾 。

(二)留存财产变动证据

涉及存款、房产等大额财产,应保留交易记录、凭证等证据,避免因财产去向不明引发继承纠纷 。

(三)重视赡养义务履行

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要求,也会影响遗产分配。日常可留存照顾老人的费用票据、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为可能的纠纷提供证据 。

家庭纠纷往往掺杂情感与利益,了解法律规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若你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个性化解决方案!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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