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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让亲人闹上法庭!母亲生前立遗嘱把房产留给女儿,可舅舅们却跳出来说 “遗嘱过时效了”。到底是女儿继承有理,还是舅舅们的质疑能被法院认可?今天就来深挖这场遗产争夺战!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燕,刘勇、刘建国、李华、陈刚、被告:张勇、张强、张芳
关键关系:刘燕、刘勇是刘建国和妻子张丽的子女;刘建国与张丽是夫妻,张丽于 2017 年去世;李华、陈刚是张丽亲属,支持刘燕等人诉求。张勇、张强、张芳是张丽的弟弟妹妹,对遗嘱继承存在异议 。
(二)案件背景
张丽与刘建国于 1965 年结婚,婚后育有女儿刘燕、儿子刘勇 。2014 年,夫妻二人取得位于天津市和平区的一号房屋产权 。2017 年 11 月 19 日,张丽立下自书遗嘱,明确表示一号房屋由女儿刘燕继承,并在遗嘱上签名、注明日期 。10 天后,张丽因病离世。
此后,刘燕多次要求舅舅张勇、张强和姑姑张芳协助办理房屋继承手续,却遭到拒绝。舅舅们认为遗嘱已过 “时效”,不应被认可 。无奈之下,刘燕联合家人将舅舅姑姑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实现母亲遗愿。
二、争议焦点
遗嘱是否有效:刘燕等人认为母亲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愿表达;张勇、张强、张芳则质疑遗嘱效力,称未参与订立过程,且遗嘱已过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
房屋如何分配:刘燕主张按遗嘱继承一号房屋中母亲的份额;刘建国要求确认自己对另一半房屋的所有权;张勇等人反对遗嘱继承,若遗嘱无效,希望按法定继承分配房屋 。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性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后继承
一号房屋是张丽与刘建国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占 50% 份额 。张丽去世后,她拥有的 50% 份额成为遗产,需要进行继承分配。
(二)遗嘱效力判定: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张丽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由她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 。且没有证据表明遗嘱存在胁迫、欺骗等无效情形,因此该遗嘱是张丽真实意愿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 。
(三)诉讼时效争议:遗嘱继承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张勇等人提出遗嘱已过诉讼时效,这其实是对法律的误解。遗嘱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不存在 “过期” 一说 。只有在继承人之间对遗嘱效力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才适用诉讼时效 。本案中,刘燕起诉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舅舅们的这一抗辩理由不成立。
(四)其他继承人态度:多数认可遗嘱,加速纠纷解决
除被告外,张丽的其他亲属李华、陈刚以及张勇本人,都通过公证处声明认可遗嘱效力,同意按遗嘱执行 。这进一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认可度,也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有力依据。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中 50% 的份额由刘燕继承,归其所有;
剩余 50% 的份额归刘建国所有;
驳回刘燕、刘勇、刘建国、李华、陈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
这场因房产继承引发的家庭纠纷,最终以法律的公正裁决落下帷幕。
五、案件启示
(一)立遗嘱要规范,形式内容都得合规
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等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才能在身后真正保障财产按自己意愿分配。
(二)别拿 “时效” 当借口,法律认定有标准
遗嘱继承本身不存在时效问题,只有纠纷起诉才受诉讼时效约束。继承人不能仅凭主观猜测就否定遗嘱效力,一切要以法律规定和证据为准 。
(三)亲情再亲,财产分配也要提前说清
提前订立遗嘱、明确财产归属,既能减少家庭矛盾,也能避免亲人因利益反目。毕竟,亲情珍贵,别让一套房子寒了家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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